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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我市出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优化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相适应的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统筹衔接,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公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

(二)基本原则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托住底线、统筹衔接、高效便捷三个基本原则。

(三)主要措施

1. 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实施意见》规定: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

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全面完成低收入人口认定前按照原有政策享受救助待遇,原由辖(市)区规定的不在上述救助对象范围的困难群众对象类别按照“老人老办法”享受救助待遇。新增对象类别由市政府统一规定。

2. 明确救助待遇

1)参保费用资助。上述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2)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属于住院、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不含特药和特定病药品)的,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属于普通门诊的,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元。

3.优化经办管理

《实施意见》优化设计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两者经办服务的连续性与一体化。一是健全经办网络。强化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各自社会救助和服务网络,共同推进医疗救助经办服务高效便捷。二是优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三是巩固和完善一站式结算。实现全市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4. 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注重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优化服务协议,利用医疗保险的协议定点管理,将医疗救助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强化对医疗救助服务和资金的监管能力。

5. 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实施意见》明确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优化完善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和信息系统标识口径。以省智慧医保工程建设为抓手,统一规划完善救助对象标识、比对和信息共享信息系统,全面落实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分类标识,实现救助对象即时动态监管、身份标识清楚,救助支付精准。

(四)组织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工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医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能,整合优化医疗救助资源。二是健全资金筹集机制。各地区要按照政府主导、制度互联、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加大财政及福彩公益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元筹资机制。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建设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五)执行时间

该《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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