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 正文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在2022年4月1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024室

电话:0519-85681595   

电子邮箱:2846790943@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2:《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常州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6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发挥“救急难”功能

(一)注重临时救助制度“应急性”功能的发挥。将临时救助制度前置,对正在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救助审核审批手续。

(二)注重临时救助制度“补充性”功能的发挥。对实施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再给予一定临时救助;对不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适当给予临时救助。

(三)注重临时救助制度“过渡性”功能的发挥。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转介服务,帮助申请低保、特困等专项救助,或是由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尤其要注重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解决因病致贫问题中的“摆渡”作用。通过“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三、完善政策举措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分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受户籍限制,非常州户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常州户籍居民则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须具有本地户籍,或申请救助前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半年以上。

(二)救助标准

1. 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最低救助金额不低于1-2个月的低保标准,年度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个月的低保标准。

2. 支出型救助对象。(1)我市户籍且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含慈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临时救助。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20%救助;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按5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享受。(2)对低收入人口以外其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群体,包括普通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灾害或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增加导致困难的家庭,应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定。视困难程度划分为:“一般困难家庭”“比较困难家庭”“特别困难家庭”三类。 “一般困难家庭”,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后,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含)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比较困难家庭”,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后,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含)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特别困难家庭”,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后,但低于(含)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一般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倍掌握;比较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4倍掌握;特别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当地月低保标准的5-6倍掌握。此类临时救助每年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但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按以上救助标准上限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缓解的重特大困难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鼓励多方救助、多级救助、多渠道帮扶,尽力减轻急难型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生活压力。

(三)办理流程

1.简化急难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应简化办理流程,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救助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规范支出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的对象要规范执行相关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在参照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支出情况开展临时救助。

(1)受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常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附表1)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镇(街道)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辖市(区)审批。

(3)审批。辖市(区)根据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时委托“常州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享受政府医疗救助的低收入人口,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3.优化申请办理材料。积极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4.落实审批权限下放。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2个月低保标准(含)的小额救助,各辖市(区)可委托镇(街道)审批,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即可(附表2)。

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临时救助的地方,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指导。

5. 明确资金发放方式。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深入推进临时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大、疑难、复杂临时救助事项,辖市(区)民政部门可邀请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同步监督。

(二)健全联动机制。要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的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镇(街道)、村(社区)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提高救助的应急性、时效性。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三)筹集备用资金。各地要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面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由各辖市(区)根据各镇(街道)常住人口及上年度临时救助实际开展情况综合核定。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年初预拨,年中补充,年终结算。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常州经开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地负责筹集解决。

(四)完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派驻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对临时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形成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救〔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2020年,《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救〔2020〕6号)出台以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临时救助工作推进落实效果不好,救助对象审核把关过紧,救助标准偏低、时效性不强,主动救助不够,困难群众的获得感不强等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2020年12月启动《实施意见》修订工作,成立修订小组,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责任落实。2021年1月上、中旬两次召开《实施意见》修订工作推进会,在充分研究国家、省有关政策,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初稿起草工作。1月下旬至2月,市民政、财政部门又通过各自条线反复征求意见建议,其间,还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本市《实施意见》的修订工作。同时,也向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征求相关意见等。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拟于近期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文件调整修订的内容

《实施意见》修订工作遵循“惠民、扩面、提标、优化”的要求展开;是继市两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后,市级层面进一步细化政策的配套文件,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系统回应。针对上述问题,《实施意见》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调整修订:  

一是放宽了救助认定条件。救助对象分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文件首次明确“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受户籍限制,非常州户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常州户籍居民则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中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在医疗费用支出方面,在医疗救助及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的比例直接给予救助,一改之前,逢救必核,且救助标准低、申请过程繁琐、困难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

二是细化了分类救助标准。《实施意见》明确:(1)我市户籍且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含慈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临时救助。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20%救助;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按50%救助。(2)对低收入人口以外其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群体,包括普通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灾害或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增加导致困难的家庭,应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定。视困难程度(一般困难家庭、比较困难家庭、特别困难家庭)及时给予救助,每年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但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身份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是简化了申办确认程序。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简化办理流程,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对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的对象要规范执行相关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在参照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支出情况开展临时救助。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低收入人口,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积极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以下证明材料。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2个月低保标准(含)的小额救助,各辖市(区)可委托镇(街道)审批。同时,对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临时救助的地方,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指导。

四是强化了相关保障机制。从“加强组织协调”“健全联动机制”“筹集备用资金”“完善监督检查”四个部分,强调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属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大、疑难、复杂临时救助事项,辖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派驻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对临时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形成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