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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高质量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国家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养老服务保障,树立积极老龄观,分层分类做好养老服务,让高龄失能老人老有所养,让低龄健康老人老有所为。党的二十大提出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2022年12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民政局牵头,逐条对照省文件内容,抓好研究落实,起草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这是积极完成上级决策部署任务、结合常州实际,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常有颐养”民生保障能力的有力举措。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22〕6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2025年,全市构建起与人口结构、基础条件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养老与医疗、事业和产业、传统模式与新兴模式“三项融合”常州模式,明晰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健全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有效保障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包括五个方面16项重点工作: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推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2、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 加强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健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3、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完善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提升长期照护服务能力、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4、拓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国有企业有效供给基本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增强养老设施用地供给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养老设施公建配套基本养老服务、支持闲置房产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5、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提出加强质量监管和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营造良好氛围三方面要求。

四、主要特色

1、加强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将困难老年人纳入低收入人口救助保障范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到“十四五”末,分别不低于本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

2、完善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机构专业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效结合,统筹养老服务资源。

3、构建完善社区老年助餐服务体系。聚焦老年人多样化的助餐需求,坚持公益定位,引入知名餐饮企业和养老组织参与,不断完善多层次、高质量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4、开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我市依托具备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80周岁以上的孤寡、独居和空巢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照料、康复护理、陪诊转介等服务。增加家庭照护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5、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机制,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实际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等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范围。

6、编制《常州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整体规划》。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应综合考虑日常需求、辐射半径等因素,最大程度体现老年友好性和服务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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