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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发展资金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市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负责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按部门预算申报要求上报发展资金预算项目申请;

(二)负责设置绩效目标,按规定实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年度发展资金项目预算执行,参与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社会经济效益、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包括:

(一)体育健身健康服务;

(二)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体育培训服务;

(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地方和民间体育赛事活动;

(五)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

(六)体育装备、设施、器材、场地、用品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

(七)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

(八)体育旅游、运动康复、体育展会、体育经济、体育互联网、体育品牌建设、体育统计、咨询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九)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发展资金以实施单位为依托、具体项目为载体,主要采用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报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已获得市级财政其它资金支持的;

(四)其它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支出管理

第九条 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年度预算编制管理。市直属单位、各辖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由市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统一申报年度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发展资金纳入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市体育局是发展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发展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与体育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个人发放和单位公用等一般性支出。资金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的内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体育局组织实施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设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发展资金预算安排、使用、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市体育局对发展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申请(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有未按规定组织资金申报、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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