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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0-11-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20年度规章正式项目。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常州市司法局严格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共收到书面反馈函1份,各类建议意见54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并提供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2020年11月12日,组织召开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洁公司、采矿企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2020年11月1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大气环境专家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就《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众参与

归纳意见:目前我市扬尘污染防治需要公众积极参与,设置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途径,可以加强社会监督。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将公众参与作为基本原则,并增加投诉与举报条款。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要求,在扬尘污染防治中也应当遵循公众参与的原则,投诉举报制度设置将社会监督与政府管理相结合,能更好的实现扬尘污染管控目标。

(二)关于农村焚烧秸秆是否纳入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主要规定了施工工地、运输车辆、工业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但是农村焚烧秸秆也是造成扬尘污染的重要原因,应当在《办法(草案)》中体现。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区域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第九十九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草案)》中不再重复规定。

(三)关于精细化管理

归纳意见:建议《办法(草案)》在明确主要防尘措施的同时,针对不同的行业细化防尘要求,对一些不产生扬尘污染的工艺、工序予以豁免,保证各项工程顺利推进、企业有序生产。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草案)》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水平领先、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不产生扬尘的生产、施工工序,可以在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申请停产、限产豁免。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台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实现精细化管理;推行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加强事后监管。

(四)关于应急管控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中只规定了重污染天气政府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没有明确其他主体的相应义务,建议在主体责任中明确对应急预案措施的落实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需要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配合。《办法(草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配合义务予以规定,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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