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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69号)

发布日期:2020-04-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庄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武进分局。

申请人庄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武进分局作出的武自然依〔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5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武自然依〔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依据《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应当是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如果不愿公开,则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严重的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要求获取“xx日报社登载(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角地块)加油站土地招标挂牌公告、低拍价格,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需要获取的为刊登有该招标挂牌公告的《xx日报》,经检索,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该信息。2019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武自然依〔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的“xx日报社登载(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角地块)加油站土地招标挂牌公告”信息不存在。但是您申请的该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为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已经在xx省土地市场网主动公开,点击首页“经营性公告”进行查询,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角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编号为“xxxxxx”,延长挂牌活动公告编号为“xxxxxx”,交易方式为“挂牌”,地块编号为“xxxxxx”,挂牌起始价格详见上述两个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您申请的“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不属于我局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编号:xxxxxx)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依据《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应当是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14条第3款公布出让结果中明确“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上述条款中“受让人”应为地块成交及签订出让合同的单位名称,而不包括为该单位办理挂牌事宜的人员姓名,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不属于挂牌活动须公开的内容,也不属于必须由我局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被申请人认为,《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其中并不存在如申请人所说的“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应当是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这一规定。综上,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xx日报社登载(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角地块)加油站土地招标挂牌公告、低拍价格,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2019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武自然依〔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的“xx日报社登载(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角地块)加油站土地招标挂牌公告”信息不存在。但是您申请的该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为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已经在xx省土地市场网主动公开,点击首页“经营性公告”进行查询,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角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编号为“xxxxxx”,延长挂牌活动公告编号为“xxxxxx”,交易方式为“挂牌”,地块编号为“xxxxxx”,挂牌起始价格详见上述两个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您申请的“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不属于我局记录、保存的信息。次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3、关于庄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4、武自然依〔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后的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均发生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分情况进行了答复。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xx日报社登载(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角地块)加油站土地招标挂牌公告、低拍价格”,被申请人依据上述第(一)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项信息的网站地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是刊登有加油站土地招标挂牌公告的《xx日报》属于理解有误,但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项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造成影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参加招投标的真实姓名、单位人员”,被申请人并未记录和保存该项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告知。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武自然依〔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武自然依〔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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