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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依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及《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等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2019年制定的《常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常交客〔2019〕3号)(以下简称《运营服务规范》)进行修订。有关解读如下:

一、修订及征求意见过程

成立了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常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先后三次组织有关单位讨论内容。2022年11-12月期间,市交通运输局采用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向常州地铁集团、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函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乘客代表座谈会,听取乘客代表意见建议,并汇总研究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对《运营服务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运营服务规范》共八个章节三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章节中进一步明确职责,将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从事轨道交通运营和服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工作。”新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原则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二)第二章行车服务章节中对运营计划调整的公告时间做出了修订。对“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由时,运营单位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作临时调整”,提前向社会公告时间由“一周”调整为“3天”。

(三)第四章票务服务章节中根据交通运输部新规要求,对运营单位售检票服务要求新增“支持互联互通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使用和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应用”。

(四)第五章服务设施章节中根据交通运输部新规要求,对售检票设施设置要求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施的基本管理要求。

(五)第六章从业人员章节中根据交通运输部新规要求,新增列车驾驶员岗位应当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及开展心理测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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