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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规划局提交的《常州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4年5月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罗婧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常州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推进、从严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及挖掘计划,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市城乡建设部门,由市城乡建设部门结合道路设施新建、改建、养护、维修等需要,优化实施时序,统一制订年度建设及挖掘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及挖掘计划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挖掘,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及挖掘计划。
    第九条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各类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及挖掘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改建、扩建及挖掘道路,应征询各管线产权单位意见,充分考虑各类管线的建设改造需求,同步建设。
    各类管线改造,应统筹考虑其他管线的改造需求,做到一次挖掘,合并改造。
    开发地块的管线接入,应当依据规划、统筹实施、一次审批,避免重复开挖。
    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部门应通力配合,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  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相交道路、沿线地块的支管预留等;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布置在人行道外侧。
    城市道路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应根据周边现状地块接管普查,调查接管的需求,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规划地块的支管预留,应适当增加预留支管的容量和密度,确保后期接管不挖掘路面。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挖掘城市道路前会同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施工时应采取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等措施。
    第十四条 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沟通协调、部门联动的机制,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参与,研究明确城市道路和管线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市级道路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级道路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市、区重大工程项目变化情况和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要求,每年6月份城乡建设部门可分市、区两级召开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做出调整。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重大调整的,应提交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抢修单位应立即通知城乡建设部门及110指挥中心。
    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挖掘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
    主干道修复期限为5日,次干道和支路修复期限为3日。水泥路面的修复时限按设计、施工规范的规定执行。
    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对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实现城市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
    规划部门应加快推进管线普查工作,掌握管线运营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向城乡建设部门通报。
    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存在安全隐患管线的道路纳入建设计划,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规划部门应将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信息及时入库,做到资源共享,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城乡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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