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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19-12-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9日,常州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各界对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征集期内,收到了广大网民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市司法局对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网友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征询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关于保修责任和范围的书面意见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同意承担保修责任。”其中,“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同意承担保修责任”,可能会限制建设单位的权利。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删除“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同意承担保修责任”。

同时,网友提出的其他问题和建议,市司法局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积极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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