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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特别规定。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与上位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办法,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各方主体职责,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进一步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报酬合法权益。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近年来推进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保障实践过程中的有关经验,针对建筑行业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范围和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办法第三条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人等名词进行了定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人是指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具体工种劳务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和虽非农村户籍但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实体劳务的人员。”将建筑工人保障范围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农民工拓展至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具体工种劳务作业的人员,更符合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现状。办法第四条对市、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建立统一的全市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确保了省、市、区实名制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三)明确了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和具体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应当通过常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认证,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未进行信息采集认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列明了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四)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对建筑工人进行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工人进行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并逐一签订《建筑工人权益告知书》,留档备查”。保障了建筑工人维权信息知情权,畅通了维权渠道。

(五)对建筑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作了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作业内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建筑工人各执1份,总承包企业负责收集,现场留存备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对先签合同再做工作作了刚性要求。

(六)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的程序、方式和要求作了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至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业务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并会同建设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三方保障协议,确保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安全、保密。除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动用账户资金。专用账户必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对建筑工人实名制银行卡的办理和要求作了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在相关银行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工人每人限定一张,全市范围内各建筑工程项目通用,并可用于跨行代发工资。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将实名制银行卡信息推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内银行卡卡库,卡库内已有信息的,不得要求重复办理银行卡。”保证了建筑工人银行卡唯一性,避免重复办卡,方便建筑工人持卡用卡便捷性。

(八)针对不同的工程发包模式,对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作了规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的次月起按照下列方式每月向专用账户拨付相应资金,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一)以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和施工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和第3个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月份数,下同),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从第4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0%;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二)以施工专业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从第3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15%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中拨付资金的比例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通过细化资金拨付相应比例,既便于建设单位具体操作,又方便建设主管部门对专用账户运行过程的监管,同时充分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九)明确了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建筑工人工资,并对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进行了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分包企业均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协议”。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结合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编制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由总承包企业核实后向经办银行递交应发工资等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对工资卡信息无误后,直接将工资从专用账户划入建筑工人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对于工资卡信息不在实名制银行卡库的或者存在重复办卡无法代发的,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反馈总承包企业,必要时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企业不得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无相应实名制考勤记录的人员发放工资。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在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动态公布。”

(十)明确了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诚信考核内容。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诚信考核内容。考核对象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建筑工人违反本办法的监督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原因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且未及时进行处置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企业(含施工劳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采取行业管理措施。因建筑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引发投诉集访未妥善处置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市场准入限制等行业管理措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工人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编造虚假信息、采用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者以拖欠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明确了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主管部门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主管部门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建设主管部门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能够根本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极大程度地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

(十三)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和余额处理的具体办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且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在常州日报或常州晚报公示30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意见,经办银行再将专用账户余额退回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并将专用账户做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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