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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和江苏省政府先后下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十二五”期间,我市养老服务业取得较大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但与老年人日益紧迫和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截至2017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7.53万,约占总人口的23.1%,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含外资)进入养老服务业,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方面:《实施意见》着力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重点做好6方面工作:1、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进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2、做好居家重点人群的养老服务,建立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和农村留守老人定期探访制度;3、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和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办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模式;4、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5、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养老机构延伸,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6、推进居住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

(三)创新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延伸养老服务产业链,促进“康养+”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品牌连锁战略,进一步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让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四)增强政策保障能力方面:《实施意见》从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地、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落实税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投融资政策力度等方面予以明确。今后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职业培训等养老服务短缺领域。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建立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评定和服务评估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差别化补贴或奖励。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五)加强监督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加大对养老服务中安全、服务、价格等的监管力度,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养老服务中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和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严厉查处。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三、下一步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产业规模和产值不断扩大,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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