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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47号)

发布日期:2020-04-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范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不提供不动产查询信息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动产资料登记查询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违法,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2、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8年11月29日,申请人到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填写申请表,申请公开“xx路x号1951年至1992年登记、变更、注销的信息和xx西x号城市改造办公室的登记信息”。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才拿到两张告知书,一张是答复没有xx路x号不动产信息,另一张是答复没有xx西x号城市改造办公室的登记信息。xx路x号有产权登记的地籍册,被申请人拒不提供。xx西x号是有买卖行为的,就应该有交税信息和买卖信息。xx西x号产权人是xx市城市改造办公室,被申请人也参与办理了,现在说没有登记信息,是拒不提供的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法定职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及《市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常编〔2015〕79号),常州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归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2019年《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故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申请人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二、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查询申请,要求查询:1、xx路x号(原址:x街xx号xxx菜馆)1951年至1992年登记、变更、注销信息;2、xx西x号常州市城市改造办公室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第一百条规定:“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查询申请,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于当日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三、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行为内容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经依法查询后,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查询的不动产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四、地籍册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依据该规定,地籍册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要求查询:“1、xx路x号(原址:x街xx号xxx菜馆)1951年至1992年登记、变更、注销信息;2、xx西x号xx市城市改造办公室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同日,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查询的不动产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另查明,《市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常编〔2015〕7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明确,常州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由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常州市范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自2019年1月起,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划转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常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4、截图。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查询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在被申请人的信息管理系统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所称的xx路x号地籍册以及xx西x号房屋买卖信息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记载申请人所主张的相关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程序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程序符合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且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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