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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和修改。您可在2013年3月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吴郁,电话:85681361,邮箱:jufg@czedu.gov.cn

常州市教育局
2013年2月26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2]1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校车安全工程,多管齐下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二、总体目标
    1.从2013年至2015年为过渡期,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加强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的管理,强化过渡期内校车通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乘车安全。过渡期内凡在我市境内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2013年5月底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探头,并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同时排出更新计划,逐步淘汰原有的学生接送车辆,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2.到2015年年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公交优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就读,减少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风险。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生和幼儿获得校车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推进力度,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当地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三年过渡阶段工作与长远工作统筹考虑、集中整治活动和长效化运作共同推进,多措并举,全面系统地整治,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坚持准入标准、安全第一,过渡期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应当基本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逐步淘汰现有非标准学生接送车辆,在三年内按计划渐次更换为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科学确定车辆行驶线路,建立车辆、驾驶人准入和退出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条例》精神,幼儿园幼儿、高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幼儿园幼儿由监护人接送,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并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鼓励专业管理、市场运作。采取多渠道推进、多模式并举,竞争择优的方式,将提供接送学生接送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纳入专业管理轨道并办理校车使用许可。鼓励设立专门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各地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及家长合理分担等多种形式,支持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服务。
    四、具体任务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分布状况和增长实际、未来人口变动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合理划分学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在本辖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的服务半径,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量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路程,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公交线网覆盖面,把发展公交作为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新辟、改线、延伸、增设学生专车等多种方式,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不断扩大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推进镇村道路建设和危桥改造,及时改善校车经过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全面掌握学生乘车需求,合理安排上下学时间,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方便学生乘坐公共交通上下学。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三)严格校车准入配备。各地要针对过渡期内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过渡期内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并取得校车标牌,以确保过渡期内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从2013年4月始,拟申请购买、更新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一律需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各辖市、区要根据实际需求,探索校车运营体制,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校车管理责任,研究制订校车购置和更新计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根据学生上下学需求情况适当购置校车,确保到2015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四)强化乘车安全管理。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实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现有正在使用的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的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全部重新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由公安交管部门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员,发放校车准驾驾驶证副卡;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维护,建立安全档案,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确定校车行驶线路,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校车经过道路要及时进行改善。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其优先通行权。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有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中小学生和幼儿,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提供优质保险保障服务。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经常开展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五、实施步骤
    1.2013年4月20日前,市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制订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相关配套政策责任单位。
    2.2013年4月20日前,各辖市、区全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行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
    在各辖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校车、学生接送车和校车驾驶人,按照新的行政许可流程,重新进行资格审核,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附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人一档”,并建立资料共享系统,及时将相关信息、情况分类通报教育、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
    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校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车辆保养维护,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学校和服务提供者、家长重新签订安全协议。
    3.2013年5月底前,各辖市、区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和《条例》的实施办法,细化完善要求,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和三年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校车更新计划,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配套制度,确定校车运行管理模式、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各地校车服务方案要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市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校车优惠政策和相关配套文件。
    4.2013年5月前,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协同完成对学生接送车辆道路情况调研,出台道路整治实施意见。交通部门出台学生接送公交化实施意见,对符合通行条件的道路,根据学生接送需求,重新调整配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方便学生乘座。
    5.2013年7月,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组织对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
    6.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过渡目标,现有的非专用学生接送车辆在三年内逐步取缔杜绝。2013年秋校车替换率达50%,2014年替换率达80%,2015年实现全部达标。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保险协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指导辖市、区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工作协调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本地区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二)强化政策扶持。交通运输、公安、税务、保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差价补贴。免收或减收校车安全性能检测、牌照办理等费用。暂缓校车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船税等税费征收工作。按最大限度给予保险费率优惠。通过听证、报物价部门核准程序,确定校车收费标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公交车的继续实行现有优惠政策。按照政府补贴、税收减免、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原则,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条例》和校车安全工程实施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安全教育周活动,强化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实施,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保障校车安全工程全面顺利实施。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经常性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程实施进度督查,对因实施不力造成过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执行信息报送制度。万一发生校车交通事故,所辖乡镇、学校及部门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并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尽最大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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