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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公安局提交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3月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陆盈帆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全社会防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农村(社区)消防站、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以及职业消防员、消防文员的征招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行政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全面负责。公安、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教育、民政、人社、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共同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农村(社区)消防站,督促、指导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管理。
    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并实施管理。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管理。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开展消防知识宣传,纳入城市消防指挥调度系统,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按一级消防队、二级消防队、三级消防队三类标准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本着满足实用的原则,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设。一级、二级、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分类分级、项目构成、建设面积、用地面积、建筑构造、选址分别与《乡镇消防队标准》中一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相对应。
    农村(社区)消防站应建立“两室两库”,即: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和车库、器材库。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在“两室两库”基础上,设立满足队员值班备勤的集体宿舍和生活设施。
    第八条  下列地方应当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年均接(处)警超过300次的消防队辖区;
    (三)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五)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六)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
    (七)省级化工集中区;
    第九条  下列乡镇应当建立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至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20000至50000人的乡镇。
    (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第十条  建成区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且居住人口少于20000人的乡镇,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建立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一条  2012年,新北区孟河镇、武进区潘家镇、洛阳镇、横山桥镇、溧阳市南渡镇、上兴镇、天目湖镇应建成政府专消防职队;2013年,新北区春江镇、武进区奔牛镇、前黄镇、嘉泽镇、金坛市尧塘镇、溧阳市戴埠镇、社渚镇、埭头镇应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4年,新北区薛家镇、武进区遥观镇、牛塘镇、金坛市直溪镇、溧阳市竹箦镇、别桥镇应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5年之前,其它建制镇、乡镇工业区和开发区根据要求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二条  一级消防队配备不少于20名职业消防员、5名消防文员;二级消防队配备不少于15名职业消防员、3名消防文员;三级消防队配备不少于10名职业消防员、2名消防文员。农村(社区)消防站配备5-13名兼职志愿消防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一般不少于12人。支(大)队配备消防文员数参照所在单位现役警官数征招。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一级消防队配备3辆以上消防车,二级消防队配备2辆以上消防车,三级消防队配备1辆以上消防车。其它装备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配备。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应配备抢险救援消防车和大功率泡沫消防车。
    农村(社区)消防站至少配备1台执勤车辆(含消防三轮摩托车),配备必需的器材装备。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执勤车辆原则上不少于1台(不含消防三轮摩托车),并配备必需的器材装备。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强化管理教育,规范执勤训练,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命。队长全面负责日常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和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灭火救援工作。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防消联勤机制,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一名具有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民警,协助队长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火灾预防、防火宣传工作。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实行单编执勤,建立“三班两运转”轮班执勤模式和联勤联训、跟班轮训工作机制,统一纳入当地消防机构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作战指挥体系。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要求配备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
    (一)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的职业消防员担负灭火救援职能,消防文员协助消防民警开展火灾预防工作。
    (二)公安消防支队、大队机关可按照警官编制数聘用消防文员,协助警官开展火灾预防、财务、文秘、通信、医护等工作。
    (三)职业消防员连续工作满15年,年龄50周岁以上,可视情转岗为消防文员等岗位。
    (四)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是为公众服务、与政府职能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开展工作的合同雇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包括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人员经费、消防业务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三项内容。  
    (一)人员经费包括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消防业务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消防业务的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业务费等;项目支出是指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完成消防职责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开支,包括工程建设费、装备购置费、器材设备购置费、搜救犬购置费、消防信息网络建设费、补偿费、科研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费等。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建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
    各级政府按照各自分管职责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十二五”期间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省公安消防总队验收合格后,市政府给予装备建设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征招的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社会化管理用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原则上与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职业消防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在10年以下确定,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初次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考核达标的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将劳务派遣作为用工的补充形式。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原则上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征招的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社会化用工管理。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按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规定实行岗位管理等级评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编制岗位需求,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调配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
    职业消防员应实行本地化征招,对公安消防部队退役的优秀士兵、地方职业学校消防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二条  因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民政部门参照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的有关规定给予伤残、死亡等抚恤;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子女在我市入学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吸纳”的基本原则,保障所辖区域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健康发展,使之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五条  在消防部门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具有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且年度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职业消防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优先考虑推荐到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继续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艇)按照特种车辆办理牌照,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交通部门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协助有关单位灭火救援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跨地区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并出具补偿核定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和保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对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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