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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房保障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关于对《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我局代拟的《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您可在2012年3月3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519—85682870传真:85682850
  电子邮箱:fgjlhf@163.com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实现我市市区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根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拓宽房源筹集渠道,降低住房保障门槛,提高住房保障补贴标准,从2012年起全面实现市区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实现市区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在目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提前全面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二)以人为本,人性保障。保障对象家庭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住房需求,综合考虑居住习惯、就业地点、上学地点等因素,在政府收储房源或社会房源中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住房,从而实现更为人性化的住房保障。
  (三)节约资源,活跃市场。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住房资源,减少社会房屋空置率,节约城市土地资源,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拓展渠道,加快保障。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由政府集中向社会收储租赁房源,利用社会房源来解决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实现应保尽保,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
  三、实施办法
  根据《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十二五”专项规划》(常政办发〔2011〕63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常政发【2008】144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住房保障有关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
  (3)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2、保障方式: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也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2)住房保障部门收储建筑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月租金不高于1000元/月的社会租赁房源向保障家庭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通过摇号获取选房顺序号,并按照选房顺序号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库中选择需要的房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按物价局核定的租金标准向住房保障部门缴纳租金,涉及的物管费、电梯费由保障家庭自理。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也可以选择享受租金补贴在市区自主租赁符合其家庭需要的房源,但其房屋租赁合同须经住房保障有关部门确认备案。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2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二人家庭按1。2倍的标准补贴;保障家庭成员每人每月补足20平方米。保障家庭享受的最低补贴金额不低于无房单人家庭的补贴水平。
  (二)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以下;(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保障方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房低保特困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通过摇号获取选房顺序号,并按照选房顺序号在廉租住房房源库中选择需要的房源。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执行市物价局核定的租金标准。
  (3)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可在房屋租赁市场自主选择租赁房源。持有效低保证或特困证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6元;其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4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二人家庭按1。2倍的标准补贴;保障家庭成员每人每月补足20平方米;保障家庭享受的最低补贴金额不低于无房单人家庭的补贴水平。
  (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5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2、保障方式:
  (1)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享受购房货币补贴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市区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一套。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保障性住房收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物价、房管等部门组成的市保障房社会化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房源收储规则,并对房源收储工作进行审核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二)加快住房保障房源筹集。通过大量收储社会闲置租赁房源的方式来加快筹集保障房源。建立房屋租赁价格监测体系,并以合同形式明确相对稳定的租赁期限,给保障家庭提供相对稳定的居所。
  (三)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资金。通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异地配建款、房投公司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等渠道筹集资金,为住房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保证。
  (四)加强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进一步执行好住房保障房源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纪检、财政、审计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房房源筹集、提高保障房保障效率、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十二五”专项规划》(常政办发〔201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是指政府从市场上租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的成套住房,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库,以优惠价格配租给保障对象。
  第三条成立由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物价、房管等部门组成的市保障房社会化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的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根据住房保障年度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房社会化收储计划,确定收储区域、户型套数、预算资金等。
  第四条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的主体是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委托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实施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以租为主、租补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收储
  第七条保障房社会化收储房源包括常州市区范围内的成套住房。
  第八条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的房源选择应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收储的保障房必须产权清晰,相关资料合法齐全,无任何权属纠纷。
  第十条收储的保障房必须是成套住宅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能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收储的保障房租金价格控制在单套每月1000元以下。以后的租金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按年度调整、发布。
  第十二条收储保障房必须进行物业的实地勘查,同区位市场比价。租金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物业状况、装修情况以及配套设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收储保障房必须实地勘查房屋质量,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和渗漏等质量问题,保证住用安全。
  第十四条确定房屋符合保障房收储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房屋委托租赁管理合同》。合同应约定三年以上的委托租赁期限,收储的毛坯房委托租赁期限应在五年以上。
  《房屋委托租赁管理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中心为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第十五条《房屋委托租赁管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人可以享受每年1000元的补贴,年限按《房屋委托租赁管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计算,用于房屋整修。
  第十六条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储的毛坯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并符合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和市有关保障房装修标准。
  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后,房屋装修设施归房屋所有人。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建立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的房源电子信息库。信息库包括每套房源的物业编号、详细地址、房屋所有人信息、收储合同编号、租金支付卡号、物业维修状况等内容。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十八条保障房社会化收储资金来源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主要有: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保障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保障房的租金收入;
  (七)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九条保障房社会化收储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定期审计,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可以从保障房社会化收储资金专户中单独列支:
  (一)收储社会化保障房房源所支付的租金;
  (二)保障房社会化收储机构运营管理成本;
  (三)保障房的管理、维修、装修费用,搬迁补助费,房屋整修费,相关综合税费,办理财产保险及空置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保障房社会化收储所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二十二条提供社会化保障房房源的房屋所有人涉房综合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或予以免征。
  第四章配租
  第二十三条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摇号获取选房顺序号,并按照选房顺序号在保障房房源库中选择需要的房屋,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完成配租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保障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房屋委托租赁期满、房屋所有人违约、房屋征收等原因需要承租人搬迁的,承租人应当配合。搬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为承租人重新配租合适的保障房。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对象可以自主在市区租赁符合保障房标准并能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认备案后,享受保障房租金补贴,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负责拖欠租金的催缴工作。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要求其退出。
  承租人拒不退出保障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房屋委托租赁管理合同》约定,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加强收储后保障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确保住用安全。
  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全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信息。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建立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档案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实现保障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保障房社会化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工作进行纪检、财政、审计监督。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定期检查市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房社会化收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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