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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现将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市妇联起草的《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3年9月9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A座常州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5683828

传真:85683811

电子邮箱:czfewb@163.com

附件:1.《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常州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3年8月9日

附件1           

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从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和发展环境五个方面出发,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儿童友好理念,引入儿童视角,坚持儿童优先、普惠公平、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导则或分领域建设指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所辖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督促、检查、评估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工会、妇联、残联、科协、共青团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社会协同]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活动。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七条[宣传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普及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共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公益宣传教育活动,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规划引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理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明确各类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建设标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等领域儿童友好设施建设导则。

城市更新和美丽乡村建设应当落实儿童友好理念。旧商业区、老旧小区和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应当积极开展适儿化建设与改造,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征求意见。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符合建设标准的儿童友好设施的配建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落实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和规划要求。

第十条[空间友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儿童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展街区、社区(村)、公园、绿地、道路及学校等公共空间的适儿化改造,扩充儿童活动空间。

鼓励低效用地、闲置用地、街角用地的使用和改造优先配套儿童友好空间。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利用场所布建儿童庇护区域,为儿童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庇护和救助。

第十一条[设施友好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标准要求,推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等领域的儿童友好设施建设,增设儿童危险报警系统,完善适宜儿童活动、游戏、休息的设施和相关标识等。

机场、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区、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孕期、哺乳期妇女、携带婴幼儿的家长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室及儿童厕位、儿童洗手台等基本设施。

相关部门、单位对其建设、配备的儿童友好设施应当定期巡查,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二条[交通友好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慢行系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优化步行线路、公交场站设施,完善社区、学校周边步行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鼓励新建住宅、学校项目人车分流,鼓励校园主出入口设置家长等待区和儿童过街专用通道。

第十三条[友好示范点建设]  鼓励街区、社区(村)、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场馆等开展儿童友好服务示范点建设,并逐步推广。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友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业化建设,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方面提供儿童友好服务,逐步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托育供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土地、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措施,增加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供给,推动建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体系。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机构给予支持,促进托育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教育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公民同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应主管部门,全面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服务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儿童国家安全、防灾减灾、交通出行等安全教育,食品药品健康教育、科学教育及劳动教育,增强儿童自我保护、科学认知和劳动能力。

第十七条[家庭教育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培养儿童成为优良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家庭监护责任,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引导儿童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培养良好学习习惯、适度参与家庭事务,开展儿童友好家庭建设,创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

社区(村)应当全面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第十八条[医疗供给]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儿童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供给,加快符合儿童心理特点、生理需求、安全要求的儿童友好医院建设,优化儿童就医环境和服务。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应当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

第十九条[心理健康供给]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学生身心健康关爱活动,促进儿童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早期识别、干预和康复。加强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建设,建立24小时公益心理热线服务,不断提升儿童心理辅导水平。

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等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心理)科门诊建设。社区(村)应当完善心理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条[出行供给]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公共交通服务供给,加快公共交通设施适儿化改造,优化儿童出行环境。

第二十一条[文化供给]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儿童文化设施和服务供给,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主题阅读、学习和创作等活动。

社区(村)、学校等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拓展儿童人文参与空间,建立儿童友好图书馆、儿童友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等儿童文化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体育供给]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儿童体育服务供给,丰富儿童体育赛事,引导儿童积极参加户外活动,鼓励体教融合,普及发展青少年健身运动。

第二十三条[服务鼓励] 鼓励图书流动服务、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社区(村);鼓励制作传播适儿精神文化产品,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培育本土儿童文化品牌,为儿童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鼓励立足区域特色,增强儿童红色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服务供给。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儿童权利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鼓励专业社工、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社会专业力量开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场地、时间等便利。

第二十五条[儿童参与权利]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儿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平台,建立健全儿童参与保障机制。学校、社区(村)应当成立各级儿童议事团(会),组织儿童参与城市发展建设、社会公共事务等实践活动,推动儿童全方位融入城市建设。

第二十六条[儿童福利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关爱保护服务制度体系,优化完善社会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制度,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运行机制,协同推进以定点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体系建设。

鼓励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和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儿童与监护人的亲情沟通。

第二十七条[儿童救济保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走失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机制,防止儿童意外和人身伤害。

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和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制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完善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的监测报告体系,建立健全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机制,切实保护儿童人身权利。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建立涉案、困境儿童快速救助、儿童法律援助和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制度,加强专门学校和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少年家事审判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儿童出行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儿童安全出行指导,落实佩戴儿童头盔和家庭乘用车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在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道路设置儿童优先区,设立儿童视角的警示标志,设计合规的彩色立体斑马线。

第二十九条[儿童用品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食品、药品、日用品、玩具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及游乐场所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加强游乐场所、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网络安全]   教育、公安、网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儿童使用网络的分龄分类教育指导,加大儿童参与网络直播管控力度,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网络隐私安全保障。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一条[制度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法规政策儿童优先评估机制,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财政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将儿童友好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清单。

第三十三条[人才保障]   推动儿童保健医生、儿科医生、社区(村)儿童工作人员、儿童社会服务人员等儿童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履职保障。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培养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人才队伍。

第三十四条[信息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状况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完善儿童分年龄统计监测工作和相关数据链接,共享数据资源,加快儿童服务与管理信息化进程。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形成一人一档详实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人大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鼓励支持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破坏儿童友好设施责任]  对故意损坏、破坏儿童友好设施,致使儿童友好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为推进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促进我市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市妇联起草了《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条例(草案)》进行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儿童是家庭的纽带、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所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探索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的城市发展新实践,也是支持国家生育政策实施的有力举措,对于提升全社会儿童优先、儿童友好理念,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增强广大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儿童发展纲要规划(2021-203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均提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目标任务。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22个部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目前,常州市已将“积极推动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纳入 “十四五”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将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各领域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益保护、成长空间和发展环境,使儿童优先、儿童友好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和行动理念,也有利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倡导进一步深入,使儿童友好成为常州创新引领、人才汇聚的新亮点,文旅繁荣、美丽宜居的新内涵,为大力实施“532”发展战略提供不竭动力和强大后劲。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2年、2023年《条例》连续两年被列为立法预备项目。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常州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市妇联作为条例起草的牵头单位,制定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和起草工作小组,制订立法起草工作计划和立法调研计划,先后实地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和专题论证,并组织问卷调查征求广大市民和儿童相关意见建议。同时起草小组还专门到深圳、长沙等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调研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情况,为《条例》起草提供有益的借鉴。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编制了《条例(草案)》框架草案和草案初稿,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听取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士意见建议,召开内部的碰头会、研讨会进行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数易其稿最终成目前版本。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共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和单位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推广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建设,着力将儿童友好理念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之中,对总体规划、建设标准、空间建设、设施建设、交通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章服务供给,主要从托育、教育、家庭教育、医疗、心理健康、出行、文化、体育八个方面进行规定,并强调对公共服务友好的鼓励支持。

第四章权益保护,明确儿童权利保障的具体要求,从儿童参与、儿童福利、儿童救济、儿童出行安全、儿童用品安全、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加以规范。

第五章保障监督,从制度、财政、人才、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法律责任适用原则、破坏儿童友好设施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对《条例(草案)》的实施时间进行规定。

四、《条例(草案)》的重点与特色

《条例(草案)》聚焦加强部门职责和协调共治,突出常州特色,强化“促进”特征,选择重点领域对我市儿童友好建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设置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

一是着力突出红色特色。红色特色是常州近现代史发展的鲜明特征,“常州三杰”是常州红色人物的典型代表。《条例(草案)》在制定的过程中,始终注意挖掘和突出常州红色文化特征,全面推动儿童红色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供给。

二是明确界定相关职责。明确人民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有效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力保障,尤其是要明确界定主管部门和重点部门的职责。

三是建立多元协同机制。推动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共同责任、共同事业,需要倡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拓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渠道,推动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各方面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关注、共同推进。

四是健全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实现“五大友好”,创建儿童友好城市,需要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同合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措施,提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各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强化激励机制。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能够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能动性,能够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群体主动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提高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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