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采购 >> 正文

溧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溧财预【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5-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河北省武邑县桥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爱民

被投诉人1:溧阳市栗里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63号

被投诉人2: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溧阳市育才南路8号

投诉人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溧阳市栗里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溧阳市御湖城东侧皇仑村(一期)地块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及餐厅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溧采公[2019]第10号)的投诉,本局已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将检验报告中的抽样基数作为主要评分要素,此项评分共计22分。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中“资信、资质、实力、技术部分”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ISO14025环境标志国际标准Ⅲ型认证证书等做出了认证项目的约定。

(二)投诉请求

要求采购人、招标机构重新调整招标文件,使每个企业都能公平参与竞争。

二、审查情况

财政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内容,及时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组织听证、听取专家意见。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中要求国家级抽样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20件及以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超出质疑范围,不予受理。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