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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 16条意见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发布日期: 2020-02-14   字号:〖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共渡难关,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常州高新区(新北)人民法院制定16条意见。
  一、提供多元诉讼服务
  1、畅通司法网上渠道。综合运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24 小时自助式诉讼服务中心、“远程开庭系统”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开庭。通过司法服务电话( 0519-85193114、85193182)及 12368 热线畅通诉讼服务事项,为当事人提供立案申请、提交诉讼材料、案件查询、纠纷调解等各类咨询办理服务。
  2、开通司法绿色通道。对于因疫情防控产生的涉企纠纷案件,建立立案、保全、送达、审判、执行“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送达、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不因诉讼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积极探索使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调解、线上解纷,减少企业诉讼成本。
  3、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完善诉调对接服务,对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充分利用行业调解、专业调解以及司法延伸服务等,加强诉调执对接,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疫情结束后,通过审务工作站、司法网格等平台,派出骨干力量走访企业,了解企业、职工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司法服务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
  4、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深化实施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涉诉中小微企业,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上述企业及企业职工在诉讼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缓减免上予以考虑,并加快审批,依法减轻中小微企业及企业职工的诉讼成本。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必要性的基础上,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灵活采取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担保方式。
  二、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
  5、公平公正化解纠纷。重点关注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建筑施工、买卖租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加强对涉企合同纠纷案件的研判,准确分析和把握因疫情防治等行政措施导致企业有关合同无法履行、履行不全而产生的有关纠纷情况。对因疫情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当事人意愿、疫情等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因素,依法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处理。
  6、稳定企业用工关系。妥善处理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停工停产引发的职工与用工企业间的诉讼纠纷,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强化诉前、诉中调解,慎用解除劳动关系和惩罚措施,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用工,正面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7、维持金融领域秩序。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对于受疫情冲击较大但有发展前景只是暂时受困的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借款纠纷调解力度,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效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8、妥善审理破产案件。对生产研发疫情防控物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出现破产原因的中小微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加强“执转破”审查工作,组建专门团队审查执转破申请,并充分关注疫情防控工作对案件的影响。
  9、依法保障诉讼权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10、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对从事疫情防控产品生产、运输等企业,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针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抗击疫情工作的负面影响。
  11、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经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资金困难的企业,债权人要求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依法不予支持。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冻结、扣划、处置财产等措施。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经营。
  12、落实网拍相关工作要求。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网络拍卖的相关要求,暂停线下看样、腾房和财产点交等网拍工作;上网拍卖未成交的,且拍卖日临近的,原则上按撤拍处理;已拍卖成交的,需腾房或财产点交的,暂缓线下交付。对涉防疫物资的网拍,坚持高效使用原则,进行财产处置。
  四、维护法治营商环境
  13、保障社会平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保护企业家创业信心,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14、营造良好融资环境。聚焦部分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等问题,在调解、审理、执行过程中,促进银企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缓解中小微企业还贷压力,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
  15、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支持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及时妥善审理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案件。依法妥善审理企业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等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稳定有序市场环境。
  16、拓展司法延伸服务。结合疫情防控情况,积极通过司法建议渠道,向有关部门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司法建议,争取在财政、税收、金融、房租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加强法律宣传,主动摸排掌握因疫情引起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及时通过法院微信公众号(高新尚法)、12368 热线、户外 LED 大屏等传播、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重视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审判成果及良好工作举措,加强推送和发布工作,帮助提高中小微企业和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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