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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在充分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多次、公开征求相关部门、条线及市民意见建议,修订形成了《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坚持统筹兼顾融合,按照“利民、就高、优化、易操作、能衔接”的要求展开;是继市两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后,市级层面进一步细化政策的首个配套文件,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系统回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七个方面的调整修订:

一是优化了细则框架结构。《实施细则》共8个章节,有“总则”“对象及标准”“申办程序”“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资金发放”“服务与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共计53个条款,14000余字。与原低保实施细则10个章节,“总则”“保障标准”“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保障金额计算” “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管理与发放”“日常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计44个条款,约11000余字相比,在部分章节、内容上进行了归并整合,进一步优化了框架结构,使《实施细则》的逻辑脉络更加清晰。

二是扩展了保障对象范围。鉴于我市早已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实施细则》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统一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统一了城乡重残重病“单人保”政策,取消了原重残“单人保”对于成年无业、靠家庭供养和重残类别的条件限制,取消了原重病“单人保”对于先要享受医疗救助的前置限制。为确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其本人每月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按照定额低保标准由65%提高到75%发放保障金。在设区市层面明确重特大疾病范围及具体病种。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明确了增长机制及相关标准。《实施细则》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制度定位和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将原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5%,或按照不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5%增长率确定,调整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同时,还明确了“无劳动能力”的几种情形: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以方便基层更具可操作性。

四是细化了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将家庭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对各类收入涉及的项目、核算的方法进一步明确,方便基层操作,统一经办口径。细化了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标准的30%、100%两种情形,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享受成本扣减的情形,告之和公示等条件及要求。特别是对申请低保家庭财产超出规定几种“不符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拥有汽车,确定原值10万元以下,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其它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均可申请享受低保。在准入条件方面,完善了低保家庭资产状况的准入规定,即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按照就高原则,仍执行《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6﹞123号),直至该标准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允许困难群众有一定的存款,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和资产进行量化评估,明确几种“不符条件”的情形,包括房子、车子、人均金融资产限定等,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在收入豁免方面,针对近年来特殊对象部分收入项目如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业成本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作了统一明确。

五是简化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实施细则》对低保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镇(街道)审核过程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仅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时间由原先不得少于7天缩减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原先没作时限要求,现规定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消了辖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前的公示环节,强化行政确认后的长期公示;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将低保确认权下放到镇(街道),并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缩短经办时限,提高救助效率。

六是完善了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实施细则》将低保对象日常动态复核频率由以前月、季、半年、年复核规定,调减为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自然增长的保障金除外)。新增加了低保动态管理内容:对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长期在省市以外生活,每6个月内要主动联系村(居)一次报告其家庭收入、生活及健康状况,如保障家庭不配合工作,暨不报告个人事项,村(居)又联系不上,致使半年内无法正常开展动态管理,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决定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进一步完善了低保渐退缓退机制,对因就业、参与扶贫项目等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对象,给予6个月缓退期,以鼓励其劳动自立、稳定脱贫。

七是健全了监督与法律责任。《实施细则》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健全了相关章节内容。既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9种不尽责、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情形进行追(问)责,同时,又按照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8种情形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将原低保细则中存有争议或不便于操作的条款“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去除了,解决困扰多年的分户籍家庭中“白发人养黑发人”,或失能人员需老年父母照护一并核算其家庭收入状况的尴尬;新增加了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明确辖市、区民政部门制定信用承诺书统一格式文本,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现场办理政务事项窗口等途径公开,方便申请人获取并填写。信用承诺书中除申请人基本信息外,应当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等行为。同意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违约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或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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