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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发布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8-12-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2月13日,市房管局正式发布实施新版《存量房(即“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对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情况、修订内容进行了说明。
  2017年12月,省工商局联合省住建厅下发了最新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8年以来,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结合常州市实际情况,市房管局联合市工商局着手修订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市房管局副局长吴玲忠介绍,在合同文本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的大力支持,合同内容重新整合编排,使得合同文本愈加完善,合同形式上更为完备,结构上更有条理性,在具体表述上更规范,用词更专业。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共12个条款,包括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成交价格、付款及税费、权属转移登记、房屋交付、其他相关权益、居间服务、违约责任、送达、争议解决、合同效力、附则等内容。吴玲忠介绍,与旧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相比,新版合同第一大变化就是把经纪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合二为一。
  旧存量房网签合同主体只有交易双方,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都是签订的三方合同(包括买卖双方和经纪机构),这就造成了网签合同与现实情况相脱节,这也是“阴阳合同”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次合同文本修订,把经纪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合二为一,合同主体增加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把居间服务作为合同主条款一并加以明确,满足了现实签约需求,为杜绝“阴阳合同”创造了基础条件。
  其次,新版合同三方责、权、利更为明确。新版合同着重对买卖双方以及经纪机构的责、权、利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尤其是对违约责任一块进行了细化,具体分为房款支付责任、转移登记责任、交付责任、居间责任、其他责任、维权费用、不可抗力七项内容来表述,充分保障了合同三方的权益。另外,新版合同在不违反强制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在约定时间、金额标准、履行方式等内容上均设置了多个可选项,部分条款以下划线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填写,给了合同三方充分的自由约定权。
  另外,新版合同增加了必要附件和风险提示。存量房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环节较多,光靠合同主条款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为解决内容表述不清而引起的矛盾,新版合同增加了3个合同附件,即: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具体情况,经纪机构收费确认书、补充协议,以此来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强化经纪机构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管理,共性条款和个性化条款相结合,使得整本合同内容完备又不失灵活性。
  针对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风险点,新版合同在合同首页增加了“风险提示”模块,提醒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和关键点,同时对经纪机构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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