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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常州市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对《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与展示。(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主要用于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主动性考古项目。(三)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公共博物馆基本陈列(含提升改造)、文物库房达标(含提升改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保护,包括:陈列布展、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四)文物安全防护。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建设。(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标准库房提升、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六)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2.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有哪些?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分为全额资助和以奖代补两类。

3.专项资金如何申报?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文广旅局建立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市文广旅局组织对已经纳入项目库的年度拟扶持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进行评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辖区文物部门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文广旅局,市直单位的申请报告直接报送至市文广旅局。

符合补助条件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项目由相关辖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上报。

4.《办法》从什么时间起实施?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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