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40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申请人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新公(小)强戒决字﹝2018﹞2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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