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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正式项目。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常州市司法局严格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共收到书面反馈函4份,各类建议意见78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21年9月7日,赴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和检验单位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并提供邮寄地址、邮箱、传真等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2021年11月29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起重机械行业专家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行业协会作用

归纳意见:建议《办法》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在《办法》中增加行业协会相关内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起重机械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服务,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二)关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归纳意见:建议《办法》加强对使用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管理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在所操作的起重机械上受过专业培训,掌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和作业指挥信号方面的知识,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经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三)关于安全生产协议

归纳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生产协议是否有必要,因为很多情况双方会签订委托协议,但不一定会是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建议删除。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考虑到双方都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安全责任和承担责任是拆卸单位的附随义务,无需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社会公众关心支持我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意见征集,对《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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