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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6〕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实行租购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

2017年,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在12个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2017年江苏省住建厅也印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常州作为全省六个试点城市之一,在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迫切需要进行制度总体设计,为推动该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今年以来,市住建局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在借鉴、吸收北京、上海、南京、苏州等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常州住房租赁市场现状,牵头起草了《常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初稿)。多次征求了各辖市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建立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多渠道筹集房源、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为重点,全方位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建设,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明细、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

本《方案》以满足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着力构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制度体系。具体共有五个方面。

(一)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鼓励社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

相关部门应在税收缴纳、租赁备案、市场主体登记、建设改造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形成便捷快速办理机制。

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

市级层面明确1-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式住房租赁试点;区级层面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二)加大租赁住房市场供应

1.集中新建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要求,编制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和布局。    依据专项规划,将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供应。

2.园区自建

在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园区)可结合产城融合等要求,在园区内集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或园区统一集中开发建设,建成的租赁住房作为企业的自持物业用于出租,不得对外销售,定向用于解决园区职工住房困难。

3.商办改建

在符合规划等相关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存量商业、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改建为自持租赁住房。

4.合理转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已满足保障需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将剩余房源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    同时,鼓励个人依法规范出租自有住房,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

(三)完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1.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完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打造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化服务监管体系,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信息采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用评价、信息查询等一站式服务。

2.加强租赁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分析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采集以及多维度统计和分析,为居民租房、政府决策、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建立租赁信息发布机制。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提供住房公积金支持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推进公租房货币化

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

3.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政策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实现租购同权。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住房租赁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增值税征收率;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等。

5.提供金融支持

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IPO、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五)加强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

1.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

市委政法委、公安、消防救援、司法、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加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

健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多部门联动机制。

4.依法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

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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