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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7]常行复第094号)

发布日期:2019-04-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餐厅。

申请人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不认)[2017]第3026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7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追加某餐厅为本案第三人。2017年11月21日,本机关决定将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7年12月27日前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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