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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整洁、安全、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金坛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区城管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在2023年9月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1.电子邮箱:jtcg82352832@163.com;

2.邮寄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金坛区清风路1号);

3.联系电话:0519—82352832;

4.传真:0519—82352829;

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整洁、安全、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金坛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临时摊点的设置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摊点,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地,露天设置且位置相对固定,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临时摊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居民生活,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摊点的设置由各镇、街道负责,经征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警、住建、商务、卫健、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临时摊点实行属地管理,镇、街道为临时摊点的管理主体,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环卫保洁公司等第三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临时摊点开业前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临时摊点内的摊位设置由镇、街道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具体负责。临时摊点管理方可以根据经营者的报名情况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经营摊位,确定的经营摊位不得擅自调换、转让,每个经营摊位需明确经营者并登记造册,督促食品经营摊位到属地政府备案。

第七条  临时摊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时,应设置在街巷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二)利用住宅小区内设置时,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且在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

(三)在学校周边设置时,原则上应当距离学校出入口200米以外,且应当明确经营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等;

(四)在农贸市场周边设置时,不得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不得阻碍交通要道及市场通道等;

(五)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信息包含点位名称、经营时间、管理规定、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

(六)从事食品经营的临时摊点应当设置防油地毯(垫)等设施,防止油污污染地面;

(七)具备条件的临时摊点应当采用“气改电”的方式,杜绝燃气安全隐患。

第八条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经营时间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入场、撤场,不得随意提早、拖延经营时间;

(二)不得随意变更经营人员,需持证(摊位证等)挂牌(身份信息牌)经营,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还需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三)合理配备垃圾桶,确保垃圾不落地,保持摊点及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

(五)不得占用盲道、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六)不得损坏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七)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乱披乱挂、乱堆乱放等;

(八)不得设置音响设施播放音乐、广告等;

(九)经营内容须符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或者变更经营内容,严禁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商品;

(十)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应当主动向临时摊点辖区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主动公示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散装熟食使用加盖式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需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疫检查; 

(十一)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不得经营烧烤、炒菜等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内容,经营点位周边原则上不得放置桌椅,有条件的临时摊位,经镇、街道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设置简易桌椅。

(十二)凡临时摊点经营人员,不得再去其他区域、路段进行流动经营;

(十三)积极配合市容环境、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执法检查,协助做好城市长效管理、文明城市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临时摊点管理方的主要职责:

(一)规范临时摊点内经营秩序,确保定时、定点、有序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点位、增加摊位数量;

(二)审核并登记经营者信息,签订管理协议或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维护好临时摊点内环境卫生秩序,及时做好卫生保洁工作。每日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清扫保洁,确保地面无污垢、积水、附着物等;

(四)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五)督促经营者积极配合城市长效管理、文明城市建设、市容环境、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镇、街道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六)其他应当由管理方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经镇、街道主管部门同意,临时摊点管理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经营者收取适当的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临时摊点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镇、街道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临时摊点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与临时摊点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由临时摊点管理方按管理规约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若有违法或触犯刑法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临时摊点管理方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镇、街道可以采取约谈、变更管理方等措施加强对临时摊点的管理。

违反城市管理、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由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临时摊点如因城市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需撤销的,管理方和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管理方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撤场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点位继续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该点位内继续经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地摊经济”是人间烟火,2020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扩大就业稳岗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地摊经济”发展,尤其是“淄博热”掀起了“地摊经济”热潮。今年5月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摊点疏导点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流动摊贩作为“地摊经济”的一种形式,在金坛区同样存在,这些流动摊点主要分布在农贸市场、工业园区、热门广场周边,给市民提供一定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问题,严重影响全区市容环境及长效管理。对此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在满足市民消费、谋生需求的同时,营造整洁、安全、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金坛区实际,特起草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支持扩大就业稳岗增收的若干意见》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按照省条例规定要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于2023年7月初开始起草《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摊点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7月27日将《管理办法》向各相关单位发文征求意见,吸收采纳并修改意见;8月初将召集属地政府、区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卫健局、金坛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开展论证讨论,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四、内容解读

临时摊点的设置由各镇、街道负责,经征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警、住建、商务、卫健、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临时摊点的管理主体

临时摊点实行属地管理,镇、街道为临时摊点的管理主体,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环卫保洁公司等第三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临时摊点开业前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临时摊点的设置主体

临时摊点内的摊位设置由镇、街道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具体负责。临时摊点管理方可以根据经营者的报名情况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经营摊位,确定的经营摊位不得擅自调换、转让,每个经营摊位需明确经营者并登记造册,督促食品经营摊位到属地政府备案。

3.临时摊点的收费原则

经镇、街道主管部门同意,临时摊点管理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经营者收取适当的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应当公示。

4.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临时摊点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5.经营者惩处措施

由临时摊点管理方按管理规约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若有违法或触犯刑法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

6.管理方惩处措施

各镇、街道可以采取约谈、变更管理方等措施加强对临时摊点的管理。

违反城市管理、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由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7.退出机制

临时摊点如因城市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需撤销的,管理方和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管理方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撤场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点位继续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该点位内继续经营。

五、解读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519-8235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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