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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武进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起草背景

1.2014年12月3日,常州市安监局印发了《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常安监〔2014〕127号)。《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辖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2017年3月8日,常州武进区安委会下发《关于开展“平安武进 你我同行”武进区安全隐患有奖举报活动的通知》(武安发〔2017〕8号),明确“武进区安全隐患有奖举报活动将长期开展”,要求规范举报奖励流程,定期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通报情况、制定对策,提高举报奖励工作的效率和效能。

二、出台目的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思路。当前,虽然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平稳,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武进区实际,出台了《武进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奖励的主体。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现金奖励。

2.明确了奖励对象及范畴。使用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进行举报,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具体明确,并详细说明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存在何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查实的内容,属于有功举报,纳入举报奖励范畴。

3.明确了奖励金额。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4.明确了保密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有关信息,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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