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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2023年2月8日(周三)下午3:00
  发布地点:市行政中心2号楼A座6楼主任会议室
  发布主题:《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员:许   玲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周南平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城建工委副主任
       徐圃青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刘锁龙  市住建局副局长
  主 持  人:许德锋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

发布会主席台

发布会记者席

许德锋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

  【许德锋】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在我们举行《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出席发布会的领导,他们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玲女士,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城建工委副主任周南平先生,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徐圃青先生,市住建局副局长刘锁龙先生。

  首先,请许玲女士介绍《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许  玲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许玲】
各位媒体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向大家介绍《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常州地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于2023年2月2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立法过程
  多年来,常州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对标中央和省市委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还有一些短板和弱项亟待补齐补强,通过制定水生态环境的综合性法规,结合常州市实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理念和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提炼转化为法规制度,从而为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该条例是2020、2021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22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从立项到制定出台历时三年,2021年法规名称由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适应突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新要求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市生态环境局承担起草工作,经市司法局审查,202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法规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案。收到法规案后,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采取调研、论证等多种方式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了审查报告。6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此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资城建工委,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深入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抓好法规的研究修改,共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案例320余件,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沟通会、协调会57次。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将草案修改稿在市内主要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监委、法院、检察院、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基层执法人员、市民代表、律师代表、排污企业、畜禽水产养殖户等各方面意见。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白云萍主任、韩九云副主任带队赴金坛、新北、武进等辖市(区)和南大街街道等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赴滆湖、长荡湖、老城厢、相关企业现场踏勘;多次与资规、住建、水利等部门召开会议,面对面沟通交流、研究论证。赴苏州市学习考察,借鉴其立法经验。三是充分沟通协调。对“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等关键条款,为了使规定更加科学合理,请市生态环境局重新组织研究论证。新条文拟定后,又进一步深入征求各辖市(区)、市相关部门、全体市人大代表等各方意见。韩九云副主任召集市生态环境局、资规局等部门多次研究论证、沟通协调;带领市生态环境局、资规局专程赴相关辖市(区)充分沟通协调;并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12月5日,市委陈金虎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讨论“两湖”条款,对条例制定工作和“两湖”条款给予了充分肯定。12月7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条例制定情况的报告,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全面咨询论证。及时将草案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邀请中国环科院、省环科院等单位的环保专家以及立法、语言文字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委托市地方立法研究院进行立法前评估。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对征集到的382条修改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反复沟通协调论证,进行了九轮修改。12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12月29日表决通过。
  二、主要内容
  条例是常州市首部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立足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共治,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条例分为七章、共六十条,主要内容及制度设计如下: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和各方职责。条例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二是明确实行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监测布点规划、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对相关水文、水质、水生生物等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水生态环境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是明确建立重要区域重点保护制度。条例明确长江(常州段),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溧阳南部、金坛西部区域水源涵养区,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等区域为本市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保护区域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是明确建立“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制度。条例聚焦“两湖”创新区建设,围绕保障“生态创新区、最美湖湾城”要求,平衡保护与发展,明确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周边区域实行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对滨湖生态空间的范围通过文字描述和附图予以明确,对管控要求也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强调滨湖生态空间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同时,明确入湖河口生态空间的范围及管控要求由“两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明确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两湖”水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对水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水清岸绿自然风貌。要求“两湖”湖体及其滨湖生态空间内垃圾、污水应当做到全收集、全处理。
  五是明确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溧阳市、金坛区水源涵养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方案,促进自然恢复。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水系连通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通过建设生态驳岸等措施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一般湿地名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恢复和保障湿地生态功能。要求建立水生态廊道保护机制,制定相关水生生物保护计划,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要求推进长江(常州段)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现沿江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六是明确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体系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同时,规定对因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水生态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并明确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是细化补充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规定。条例明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明确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尾水、有机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蓝藻水华等的处理措施及治理要求。要求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明确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八是明确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内分泌干扰物、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九是明确建立协同管理和全面监督机制。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并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水生态环境监控信息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要求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以及跨区域协作机制。要求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加强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对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地作了细化规定。
  我就发布这些,谢谢!
  【许德锋】
  感谢许玲女士的详细介绍。下面请媒体朋友就关心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
新华网记者现场提问
  【新华网】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常州市首部全域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请问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副主任周南平先生,将水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主题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周南平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城建工委副主任
  【周南平】
  谢谢记者的提问。对这个问题,我来作简要回答。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保护水生态环境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常州市地处长江之滨、太湖流域,河道纵横,水网密布,区域内有长江、太湖、天目湖、滆湖、长荡湖、大运河等重要江河湖泊,依法保护好常州市的水生态环境,关系民生,关乎发展,既具有现实意义,更具有长远意义。
  二是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我市的突出环境问题。受自然条件、社会经济、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市水生态环境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制约了我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国家、省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水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主要是针对共性问题作出的普适性规范,需要我市结合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我市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更加突出工作重点,明晰各方职责,细化监管措施,为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532”发展战略提供法治支撑。
  三是为了更系统地保护和治理水环境。相比传统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立法,常州市的《条例》突出了水生态修复与保护,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在立法思路和立法理念上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性。《条例》在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与管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可以为常州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水平的不断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就说这些,谢谢!

江苏广电总台记者现场提问
  【江苏广电总台】
  为贯彻落实好《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请问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徐圃青先生,部门将开展哪些工作?
徐圃青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徐圃青】
  谢谢记者的提问。关于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哪些工作贯彻落实条例,我来作一简要回答。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为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我们倍感振奋和鼓舞,也倍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贯彻落实《条例》是生态环境部门接下来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将从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靠前落实,当好排头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转变治水思路
  《条例》的实施,水生态环境保护将由过去以污染治理为主,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流域要素协同治理、统筹推进转变。为此,生态环境部门力争实现三大突破,一是水资源在“有河有水”上实现突破;二是水生态在“有鱼有草”上实现突破;三是水环境在“人水和谐”上实现突破。
  二、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将以今天的这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宣传贯彻的方案,精心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推动《条例》进部门、进基层、进企业、进社区。要把《条例》作为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持续开展普法教育,做深做实《条例》的宣传、解读等工作;制作单行本,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推送法律全文,以一图读懂、短视频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和参与度。
  三、梳理工作任务清单
  一方面,根据《条例》梳理生态环境部门内部任务清单,逐条对照法律条款明确工作任务和节点,结合《条例》要求制定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和配套的考核细则,确保《条例》相关制度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梳理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条例》工作任务清单,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实施推进会,就相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部署、逐条细化,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聚力加强监督检查
  坚持依法监管,用足用好《条例》。一方面,充分运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组织开展各类执法检查行动,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制度的刚性。另一方面,积极借助人大法律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抓手,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压实各方环保主体责任,形成共同推进《条例》落实的良好氛围,切实用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常州。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常州日报社记者现场提问
  【常州日报社】
  请问市住建局副局长刘锁龙先生,《条例》出台后,市住建局作为城镇排水的主管部门,将如何围绕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
刘锁龙  市住建局副局长
  【刘锁龙】
  谢谢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推进常州市水环境保护治理过程中,市住建局主要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抓实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等水环境系统化治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城市水环境的提升改善。
  在统筹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方面。一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的关于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率的工作要求,组织编制了涵盖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中心城区(含经开区)四个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至2025年分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建设计划。二是结合住建部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强化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压实重点排水户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小散乱”排水户长效管理,配合做好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持续提高常州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水平。
  在高位推进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截至2022年,常州市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7座,总处理能力153.95万吨/天,污泥处置能力2350吨/天,建成区市政管网4293公里,主城区管网排查检测工作已基本完成。2023年,将结合532生态中轴和民生实事等工作要求高位推进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实施污水处理厂新(扩)建5座,开工建设武进阳湖生态水厂、江边污水处理厂五期等一批重点项目,建成后新增能力49万吨/天,新(改)建85.6公里污水管网,完成180公里管网排查工作,为常州市污水处理工作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在创新探索水环境系统化治理工作方面。一是对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委托第三方对已完成整治的河道进行抽样动态监测,全面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二是大力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优化海绵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拓宽投资渠道,从源头减少城市开发对于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三是着力改善滨水空间,共打造了6条“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示范河道,2022年实施了覆盖老城厢东、南、西、北市河及锁桥河等7.4平方公里的清水工程,为市民休闲游憩提供场所。四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生态湿地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湿地进行生态补水的水量占比达23%,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果。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按照《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职责,从政策引导、专业指导和督查检查等方面持续发力,为削减生活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提升常州市水环境整体质量贡献住建力量。
  谢谢!
  【许德锋】
  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城建工委副主任周南平先生,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徐圃青先生,市住建局副局长刘锁龙先生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对《条例》还有其他关心的问题,请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常州人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常州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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