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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深入推进建筑面积承诺制改革,结合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还存在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改革的亮点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政府转变职能是非常关键的。告知是政府把基础工作做到位,建设单位承诺,按照政府提出的这些标准进行建设,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这样可以节省大量时间。我市实行的建筑面积承诺制改革符合国家深化改革的总体趋势和要求。

我市在规划管理和房产管理工作中分别执行不同的计算标准,用不同的尺子和标准衡量同一建设工程建设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建立一个统一、透明的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办法》的施行可以实现建筑面积在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一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办法》共九条,系统规定了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建设单位申报建筑面积采用承诺制以及后期监管体系。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对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设单位申报建筑面积采用承诺制方面都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在规划核实阶段超出规定误差范围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划拨类项目的公共属性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其超出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处理,依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等文件执行。

(二)统一计算规则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及核实、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产测量规范执行,不再分管理阶段执行不同的计算标准。

(三)建筑面积计算需注意的问题

《办法》第五条旨在对房产测量规范未予明确,而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又可能形成管理漏洞的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管控。对建筑层高、凸窗(飘窗)、阳台等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明确须折算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是指房产测绘成果建筑面积及按规定折算的建筑面积。

(四)实行建筑面积承诺制

建筑面积承诺制是本《办法》最核心的一项内容,也是改革的一个亮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选址意见书规划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后期监管及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保证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建设单位在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前提下违反承诺,我局将在诚信信息库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今后,将进一步研究告知承诺准入制度,研究“认可人士”制度,并不断完善“告知承诺制”的相关举措。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同时也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按违法建设处理。符合依法拆除情形的,限期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对超建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建筑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完毕后,建设单位应依法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前期报建阶段简化了审批内容,到后期规划核实阶段,对于诚实守信的建设单位,并不会增加审批时间和程序。对于在申报建筑面积阶段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信用方面的损失以及时间上的损耗。

(六)施行时间

《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原有规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国有土地出让金补缴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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