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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宁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和《常州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指导意见》(常安监〔2019〕7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安监局组织起草了《天宁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30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363423066@qq.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安监二科,林茜,0519-69661808。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天宁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


  天宁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的有关规定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城乡发展实际,特制定天宁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压缩、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分析全区镇、街道现有零售点分布特点,综合近年来全区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管理体系。
  二、布点规划
  (一)零售网点的设置
  根据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和相邻两个零售网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结合城乡经济的发展特点,本着合理规划,方便群众,充分考虑镇、街道新农村建设、集中安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因素和群众消费习惯来设置零售网点数量。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原有20家(截止2018年12月),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全区不突破40家,原则上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点限定于镇、街道新建居民小区附近,老街道在现有零售网点的基础上优化组合不予新增,禁放区域不予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点。镇、街道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及规划情况如下:


序号

镇、街道、

  原有家数

(截止2018年12月)

规划家数

1

开发区(青龙街道、东青)

3

10

2

郑陆

1

25

3

雕庄

2

5

4

茶山

6

0

5

红梅

0

0

6

天宁

3

0

7

兰陵

5

0

合计

20

40

  (二)应当符合的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城市建成区和乡村内实行专店销售;
  3.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并杜绝任何火种,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在超市内销售,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4.取消“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的零售店,也就是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点内不允许住人、生明火做饭;5.零售场所要配备至少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操作和便于取放的位置;零售网店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要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用于照明的线路应敷设穿管,严禁线路接头外露、私拉乱接现象;6.零售点货物摆放必须符合规范,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张贴制度标志(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店(零售)岗位操作规程、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告知、烟花爆竹购买燃放告示等),做好流向登记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相关要求
  1.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做到合法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和零售场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领经营零售许可证。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发现后立即依法予以取缔,该经营单位和经营者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3.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点数量。对现行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或者上级标准要求提高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虽已颁发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但必须依法依规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4.按照“统购分销,统一配送”的原则,全区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统一配送,不得超量储存,不得私产、私运、私储、私销、私放。
  5.强化综合监管,营造良好环境。加强零售网点许可证审批工作,严格监督管理,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证照不齐的网点,要依法取缔。加强零售网点内外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开发区、镇、街道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行为,保障持证零售网点的合法权益。
  6.如有上级文件涉及一定区域内烟花爆竹禁售的,则该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自动失效。
  7.本布点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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