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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45号)

发布日期:2019-12-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常建罚字(2018)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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