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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邮寄、传真,或发送至邮箱的方式反馈给市人社局。感谢支持!

联系人:蒋阳

电话:0519-87269661

传真:0519-87269699

邮箱:9722927@qq.com

地址:溧阳市南环路65号

附件1:《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0日

附件1:

《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常州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安置人员名单按照以下办法产生。

(一)安置人员从拥有该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其中的保障对象按照征地一亩保障一人的标准产生。一个征地批次(项目)只能确定一次名单,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

(二)下列对象不纳入保障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领取相应退休待遇的人员;2.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3.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4.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的人员;5.其他不符合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保障对象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筹集社会保障费用;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各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低于本地原筹资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与拟征地农民签订社会保障协议,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本人是否同意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计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参加过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分账户注销。

第九条 保障对象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将个人分账户余额中的部分资金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对象选择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的,一次性记入金额标准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资下限*8%*240-(逐期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金额);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一次性记入金额最高标准为前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按照前述办法一次性计提后,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将剩余资金平均分15年逐年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每年计入金额÷139的标准逐年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在第十五年将个人分账户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分账户注销。

第十条 征地时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征地时已经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60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继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分账户注销;或者选择停止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处理。

征地时已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18周岁至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及55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保障对象,可选择继续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至60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其个人分账户资金进行处理并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在征地时选择继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分账户注销。

上述保障对象经选择确认后,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已经领取养老补助金的,养老补助金在综合考虑相关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由市资规、人社、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关于《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二)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

三、《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主要内容

《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主要包括安置人员产生、部门职责、保障费用标准和个人账户余额处理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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