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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0-01-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并发的疾病范围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具体为: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待遇: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三)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用待遇: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执行; 

(四)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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