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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老龄办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道德风尚,常州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2014年5月6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常州市老龄办:

    1、电子邮件:627673247@qq.com

    2、传真:0519—85681615

    3、信函: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B—1124室,邮编213022

    

    

常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加强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坚持可持续发展,使老年人优待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引导社会力量承担老年人优待的义务;坚持城乡统筹、分类实施,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既要照顾特殊的、困难的老年人群,也要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常州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逐步拓展优待范围,对常住本市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2.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本市户籍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50元的高龄津贴,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300元的高龄津贴。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4.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为介护对象每人每月提供价值300元的援助服务。

    5.在保障房申请与年审办理时,为70周岁以上的纯高龄家庭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在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分配时,为有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家庭安排优先选房。在处理调房申请时,优先安排有年满70周岁成员的家庭。

    6.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中,向70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度倾斜;城乡医疗保险待遇向全社会老年人适度倾斜。对没有收入来源的常州户籍城乡老年居民按月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由政府承担保费将低保、三无、残疾城乡老年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领取待遇、权益查询和资格认证“四个不出村”的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就近、免费、实时领取养老金的服务。

    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拓展志愿者为老服务内容。

    7.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转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通过开设专门窗口或绿色通道等措施依法优先办理,并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老年人办理房屋登记时,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其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于老年人处置房产的行为,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老年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提醒老年人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涉及处分房屋的登记,委托书需经公证。

    8.农村男性劳动力超过55周岁和女性劳动力超过50周岁,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在已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事业,但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9.开展“老有所为”人物评选,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

    10.常州户籍无丧葬补贴的城乡老年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在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再免除普通告别厅租用费和殡仪馆1年骨灰寄存费。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对发现已确诊患有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等老年人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12.构建由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康复专业机构组成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主要解决老年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等诊疗和老年多脏器衰竭抢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设立老年康复病床。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通过引导民资新建、专业机构扩建、现有机构改建,来增加老年病床位和服务能力。

    1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门诊服务台放置轮椅,增设座椅、扶手等专用设备,以方便老年人就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14.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定期组织志愿者为周边地区老年人开展义诊,对特困、低保等特殊老年群体,按照有关政策实行费用减免。

    15.进一步发挥社区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作用,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卫生项目,不断拓展老年卫生服务内容、范围和形式。做好以高血压、糖尿病为代表的慢性病规范化控制管理;广泛开展老年疾病防治知识宣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医疗资源布局与结构,加强医院老年病科、临终关怀科建设,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老年病、临终关怀病房。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利用闲置床位改建老年护理床位。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针对老年慢性病、临终关怀患者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模式。

    16.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对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60-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刷卡五折优惠。

    18.积极推动“安康关爱行动”健康发展,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覆盖面。

    19.公共交通工具设立的“老幼病残孕”专座不低于坐席数的10%。在条件允许的公交车内专座旁增加辅助栏杆以维持平衡,让老年人乘坐更安全;语音报站器随车使用率达到100%,做到提前报站,反复报站,给老年人下车预留足够空间和时间。常州火车站候车大厅专门辟出老、弱、病、残休息区域,售票窗口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服务,列车工作人员为7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下车提醒等服务。

    20.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高等级(4A、5A)景区(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1.对有条件设置无障碍通道的公厕进行提升改造,以方便老年人如厕。新建环卫公厕时,在建筑设计上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配套设置老年人厕位。取消所有公厕收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2.根据我市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3.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商场、供电、供水、燃料、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等服务。

    24.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无法办理须由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各银行应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已签约开立的退休金账户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对于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的,按照不同金融产品的类型,要求销售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充分保证老年人自主权。

    (五)文体休闲优待

    25.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

    26.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面向农村老年人推行“三送”:送书、送戏、送电影专场活动。

    27.在全市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中,重点安排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活动场地、器材。市清潭全民健身中心增挂“常州市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牌子,各辖市(区)、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均增挂“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牌子,有条件的社区建立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

    全市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重阳节”对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

    组织全民健身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健身宣教活动。全市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免费为老年人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并指导老年人科学健身。

    28.在市奥体中心、市少体校游泳健身中心、市清潭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健身锻炼时,全市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所有项目均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市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免费提供。各级文化馆、文化站对老年人提供免费培训和老年艺术团体排演场所,并作免费指导。

    29.市政公园全部免费,旅游景点依据国家政策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

    30.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逐步建立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减免机制。

    (六)维权服务优待

    31.牢固树立涉老司法服务意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耐心对待老年当事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内便利老年人诉讼的硬件保障。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32.拓宽涉老服务司法渠道,全方位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开通电话服务,对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预约立案,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诉讼材料准备工作,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预约上门立案。

    33.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为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接待、优先解答、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的“四优先”法律援助服务。依托“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开通老年人咨询专线,畅通老年人维权渠道;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务;针对老年人书写、交流的障碍,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专门开设口述办理援助申请的便民业务。

    34.着力打造“十五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构建各级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代办点、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四级工作机构网络;搭建老年人维权工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使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及时办理解决;广泛吸纳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组建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定期到农村、社区,面向老年人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35.在审理婚姻自主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时,充分关注老年人在生理、谋生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提起的诉讼允许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及时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认真组织落实并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老年人优待制度。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营造良好氛围。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宣传,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人维权示范岗”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关爱老年人,争做敬老模范,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各地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人大、政协、政府对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视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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