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义务教育 >> 医疗卫生政策、措施及实施 >> 正文

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医保分局(局)、卫健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2019年深化医改目标任务,在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请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

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为更好发挥医疗服务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医疗收费结构优化,促进“三医”联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15号),制定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目标

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同步强化价格、医保、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等相关政策衔接,推动形成疏导及时、调控有度、导向明确、三医联动的医价管理机制,促进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动态调整。按照“患者负担可承受、医保基金能平衡、医院发展可持续”的总要求,系统设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性、结构性、周期性调整,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2.要素统筹。突出问题导向,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的成本矛盾;突出支持导向,优先调整医改扶持诊科项目价格;突出价值导向,加强医疗收入结构优化的价格引导;同时,兼顾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人居可支配收入、医保基金支出等环境条件,确保社会可承受;衔接医疗收入增长幅度、次均费用、药耗占比等控费管理要求,引导规范医疗行为。

3.结构优化。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项目价格,降低检验检查类项目价格,促进医疗收入结构的优化;结合诊疗项目的技术难度和风险系数,合理确定不同医疗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体现价值定价;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施差别定价,形成阶梯式价格,促进分级诊疗。

4.管理协同。将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制度改革红利转成调价规模,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成果运用到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调整,将医改重点扶持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计划,更好促进“三医”联动。

三、适用范围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省授权定价项目和市级定价项目。

四、实施价格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

(一)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 区域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医疗总收入(含财政专项补贴)不足以弥补医疗总支出的;

2. 区域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以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验检查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低于40%的;

3. 因相关管理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医疗机构增本减收的(如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调整、薪酬制度改革等);

(二)约束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暂停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 上年度区域内医疗总费用同口径比较增幅高于10%;

2. 上年度区域内住院病人次均费用增幅高于5%;

3. 区域内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当期出现赤字;

4. 未完成年度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

五、调整周期和范围

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周期一般为两年一次。因相关管理政策重大调整;或项目成本价格矛盾突出的,可适时进行配套调整。

调整范围以调价规模为限,每次调整的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开展医疗项目总数的五分之一。

六、调价规模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控总量、保衔接”的总原则综合测算。

(一)测算要素

1. 区域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上一调整周期(下同)医疗收入、财政补贴与医疗支出的差额;

2. 上一周期内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降价金额的50%;

3. 检验检查项目预计降价额;

4. 医保统筹基金付费总额的调整额;

5. 区域内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测算公式

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规模=(区域内医疗支出+管理费用-区域内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检验检查项目预计降价额(以上一调整周期的加权平均工作量计算)+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50%以上的降价金额。

以平均调价增幅不超过上年区域内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为限,当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规模小于上年度医保基金结余+当年预计基金增量时,以测算规模为准;当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规模大于上年度医保基金结余+当年预计基金增量时,以基金承受规模为准,差额部分由财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助。

七、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确定

1.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根据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构成要素和医院财务制度成本分摊办法,建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信息系统,通过与医院财务系统和HIS系统的数据对接,合理测算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形成区域内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数据库和项目比价分值库。

2.实施调价项目分类排序。按照“分类调整、优化结构、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依据医疗服务项目现行价格与测算成本的比值排序、收费结构状况遴选调价项目,批量上调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且补偿水平排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医改重点扶持的诊科项目,批量下调价格高于测算成本且补偿水平排序高的部分检验检查项目。

3.分类安排调价幅度。测算平均调价幅度,平均调价幅度=拟调价规模/拟调价项目年度平均收费总额*100%;按照重点扶持项目高于一般项目、比值排序底的项目高于比值排序高的项目、诊疗技术和风险系数高的项目高于普通项目的高低排序,兼顾专科医疗机构特点,对平均调价幅度分类修正,确定不同的调价幅度,体现结构调整和价值定价。

八、价格管理协同

1.理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比价关系。合理安排差比价水平,同步调整制定三类、二类、一类医疗机构的医疗项目价格。

2.合理调整单病种收费价格。根据医疗服务项目调增、调减后的价格,结合卫健部门最新临床路径规定,同步调整按病种收付费标准,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水平衔接。

九、调价程序

1. 年初对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上一调价周期的医疗收入、支出和收入占比等启动指标进行核算,对次均费用增幅、统筹基金结余等约束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实施价格动态调整;出现约束条件的,暂停价格动态调整,因管理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医疗机构增本减收的或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除外。

2. 综合测算调价规模、调价项目数量、各项目调价幅度,编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草案。

3. 会同卫健委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对调价项目和各项目调价幅度进行合理修正,完善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草案。

4. 会同卫健委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消费者、医疗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论证工作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 开展调价影响分析、风险评估。

6. 进行集体审议,形成最终调价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备案后实施。

十、配套措施

1.建立监测评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需要,科学设置监测指标,运用常州医药价格监管系统,定期监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区域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费用变化、基金支付等改革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患者、医院、医保基金的影响,为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服务(监测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2.建立动态考核制度。根据省深化医改的要求和动态调整后价格管理的实际,医保局会同卫健委、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考核制度,并纳入医保、卫健整体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控费情况、医用耗材收入占比情况、单病种(包括日间手术)付费的基金支出占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的比例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通过每年度对医疗机构考核,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加强控制费用,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成效。

3.加强信息化保障。一是建设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系统和影响医疗服务价格分析系统,通过建立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数据库和影响医疗服务价格的数据模型,为合理制定、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保障。二是强化医药价格信息监管服务系统功能,实现系统与医疗机构数据库直连,通过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医院运行数据的动态分析、系统分析,为开展动态调整评估、考核提供保障。

4.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政策方针,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医疗机构各类人员熟练掌握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政策内容和重大意义,准确向患者传递正面信息,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