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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8]常行复第124号)

发布日期:2019-01-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常新环罚字〔2018-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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