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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产量剧增,世界各国的城市都面临着生活垃圾处理的巨大压力。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对减少生活垃圾处理量、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从2000年起相继开始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近几年,社会各界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给予了很多关注,信访、提案、建议不断。

2017年是263专项行动的开局之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11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74号)文件将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列入其中。最近几年我市也一直在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除了不断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单位之外,还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建章立制工作。制定了《2017年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99号)、《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工作要求》(常城管〔2017〕29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

真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要全民参与并通过一代或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状态。在这过程中,市民环境保护、文明卫生意识的提升难以一蹴而就,需要借助各方力量的参与和持之以恒的实践。在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过程中,市民既学习到了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又增强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理的意识。因此,尽快制定《管理办法》是培养市民环保意识、明确市民分类义务的重要举措,显得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市城管局根据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调研项目《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的起草。随着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为了增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可约束性,经与市法制办协商,将该办法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中,并将名称改为《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编制依据

《管理办法》是市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分七章,即:总则、规划和建设、分类和处理、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九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类标准的确定

根据《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2)》和《常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14-2020)》要求,参照苏州、厦门经济特区等地做法,结合《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我市实际,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和原则、配置主体、设置要求、拆除移建等内容;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投放要求;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分类收运规定和分类处置规定等内容。这些都对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起到一个很好督促指导作用,提高了该项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分类责任的划分

《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责任采用列举式表述,一方面有利于责任划分清晰,防止出现履职中的推诿扯皮情况;另一方面也能够引起各相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高度重视。

《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对社会力量职责作出了规定,有利于解决以往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公众反应较为冷漠等现象,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引进了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分别对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提出了要求,对投放、收运、处理整个系统进行规范,有利于解决以往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前端分类后面又混合收运、处理的情况,可使该项工作做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的设置

《管理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参照苏州、上海、厦门等城市的做法,分别就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提出了一些强制性和倡导性的要求。这两章内容将有利于解决以往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宣传发动不到位、社会参与度不够、监督管理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方位地展开。

《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具有覆盖面广、层次感强的特点。其中,针对目前社会上法不责众的问题,参照厦门经济特区、广州市的做法,提出未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各条罚则制定的过程中,从人性化执法角度考虑,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正,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体现了软硬兼施的基本理念,也增加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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