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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理解政策信息,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意义

1.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按照市人大审查监督办法,为了强化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实施的可行性、执行的严肃性,有必要明确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管理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明确对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提高前期研究论证的标准,明确项目纳入年度计划是预算安排的依据,明确要根据市财政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分类处理,编制年度计划。

2.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大多是本地区重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投入大,耗用资源多,社会关注程度高,是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方面。人大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以及实施情况作为计划审查监督的切入点,也是计划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政实际可承受能力,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解决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决策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3.控制政府投资规模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债务风险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财政部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等行为出台了十分严厉的追责问责机制,不仅加大了建设资金筹措的难度,也使得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决策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成为政府履职极大的风险点。市人大出台计划审查办法,要求通过制定实施《常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强化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统筹与协调,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七部分内容。

(一)总则部分。共5条,主要是界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财政性资金等概念,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方向,以及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的职责。

(二)项目计划管理部分。共7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主要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等三个项目库,设置每个项目库的条件和要求,将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特别提出,为提高年度计划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申报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研究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对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明确了年度计划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三)项目审批管理部分。共9条,主要是明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以及与计划管理的衔接;明确关于估算、概算调整的规定。

(四)项目建设管理部分。共9条,主要是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相关部门职责,以及项目“四制”管理、代建制、招投标、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监督管理部分。共6条,主要是明确监督审查、公众参与和绩效评价等方面要求。

(六)法律责任部分。共3条,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部分。共3条,主要是对市级城市运营公司(主要是平台)的建设项目、PPP项目的管理作出特别说明,并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三、关于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项目规模的界定。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类别不同,投资总规模以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模差异都比较大,为体现关注主要领域、突出重大项目的原则,结合往年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情况,在《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关于社会事业项目管理。社会事业项目在行业类别、项目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方面与交通、城市建设等项目有一定区别,项目管理和财政性资金补贴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规范的运行体系。因此,对符合本办法管理范围的社会事业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的规范管理执行《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三)关于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电子政务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级各部门财政预算资金、自筹资金等,由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发改、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其规范管理按照《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关于“市级城市运营公司及相关单位”的概念。政府平台公司的部分项目属于代为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项目,其资金来源一部分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或通过政府划拨土地、不动产等方式安排,一部分通过债务融资等其他方式安排,其项目性质或筹资方式决定了项目建设有可能形成政府债务,因此对这一类项目也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根据《常州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常办发〔2018〕40号)中关于国企的界定分类,城建集团、交通集团、晋陵集团、机场集团属于城市运营板块;轨道公司属于公益类企业。我们认为从规范项目管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的角度,上述类型的公司也应该本《办法》管理范围,并统称为“市级城市运营公司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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