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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市气象局起草了《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11月21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吴焕勤

联系电话:0519-89806562

邮箱:czqxt@163.com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120号常州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

附件1:《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气象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1

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道路结冰)、大雾、霾和连阴雨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管辖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为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防雷安全监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防御规划)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管辖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和任务; 

(三)气象灾害防御设防标准、关键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国土空间安排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条(应急预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管辖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

第十一条(防御设施和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能力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沿江、沿湖区域加强避风港、避风锚地等建设;

(二)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供电公司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常泰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设计、建设公用设施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六)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二条(防雷能力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体系。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配备必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设备和设施,建立布局合理、安全规范的作业网点,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抗旱、大气污染防治和森林防火等能力。

第十四条(防御重点单位)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网格化治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基层网格员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三)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气象监测系统)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密度,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市、辖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风险预判)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本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和健康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二十一条(精细化预报预警)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研究总结影响本地的天气系统规律,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镇(街道)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根据国家、省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村)、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村-村民小组-户-人、街道-社区-居民小区-户-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整合现有预警信息传播资源,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设备建设,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预警信息社会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南;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预警先导)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先期防御、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置准备。

第二十六条(应急准备)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预警级别,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避难场所等,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启动应急响应)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析研判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二十八条(气象衍生灾害和事件响应)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常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出现突发问题,由商务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造成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森林火灾,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常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应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别依据《常州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引发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常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常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由水利部门依据《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相关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道路积雪结冰,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常州市扫雪除冰应急预案》牵头开展应急响应。

第二十九条(四类红色预警保障措施)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生效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三)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第三十条(高温、低温应对)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条(台风、大风应对)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三十二条(大雾、霾应对)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 当发生干旱、大气污染、森林火灾等重大灾害、事件时,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情况,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公安、空管等部门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三十四条(解除应急响应)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第三十五条(恢复重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情况、灾害原因和损失、预报预警情况等。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六)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其他主体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气象信息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上位法和国家发展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气象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

依据2006年版《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常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颁发了《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9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07〕97号)。两个规范性文件颁发24年来以来,为常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但由于气象灾害防御上位法发生重大修订,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政府机构进行较大改革,迫切需要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大幅调整。

气象灾害防御上位法发生重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颁布,经过了2009年、2014年和2016年三次修正。《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分别于2010年、2006年颁布,2017年都进行了修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2020年进行了修订。省政府规章《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2003年颁发,经过了2008年、2018年两次修改。中国气象局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起实施,同时废止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国家防雷减灾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革。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整合了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清理规范了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同时,随着各级人民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顺应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形势,中国气象局有关防雷减灾的部门规章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调整,对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防雷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府组成部门及其职能发生较大调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务院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国家应急救灾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常州市人民政府也进行了机构改革,调整了部分政府部门的职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责任的落实主体及其职责也随之发生了较大调整。

(二)是面临防灾减灾救灾新要求,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的客观需要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2019年12月,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事业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2021年7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遭受特大暴雨灾害,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对加强防汛救灾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情况下交通、旅游等重点行业和地铁、地下空间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群众防汛避险意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属地责任,有必要对我市现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政策性文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科学性等进行科学评估,进一步立法制规,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化一些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推动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化为防灾减灾的实际行动,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是在当前气象灾害严峻形势下,全面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现实需要

常州属于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地处中纬度过渡带、海陆过渡带和气候过渡带重叠地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同时,常州地处南北天气系统交汇处,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频发重发。除寒潮、台风、暴雨等主要气象灾害外,飑线、下击暴流、龙卷、雷暴等强对流天气潜在威胁性更强,其产生的局地短时强风、强降水,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005年台风“麦莎”造成全市受灾150576人,死亡2人,受伤94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亿元。2015年、2016年梅汛期内暴雨直接经济损失约64亿元。2015年4月28日的冰雹、雷暴、短时强降水和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造成受灾乡镇达20个,受灾人口39732人,因灾死亡1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75人,直接经济损失5.6亿元。

近年来,省内外其他城市突发强对流天气造成的灾害也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应引起高度警惕。2016年6月23日,盐城阜宁遭受龙卷(EF4级),造成99人死亡。今年4月30日,南通等地遭受突发大范围强风(最大15级)影响,造成17人死亡。5月14日,苏州吴江遭受龙卷(EF3级),造成4人死亡。特别是7月20日河南郑州市遭受特大暴雨灾害,造成302人遇难,50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142.69亿元。

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城乡气象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大,呈现出脆弱性、连锁性和高影响性的特征,常州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一旦遇有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对值和社会影响更大。因此,有必要立法制规,进一步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法治环境,全面提升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防御能力,服务保障常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是补足工作短板和弱项,强化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内在需要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我市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该条例全省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印发了《关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执法检查问题清单整改落实分工方案的通知》。通过这次执法检查,也暴露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和弱项,需要进一步立法制规,强化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的市辖区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未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确保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得以落实。对此,市政府2016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辖区成立气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责任制,相关要求需要进一步立法固化。

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设防标准、防御措施宣传不到位,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尚未普遍开展。对气象安全重视程度还不够,气象安全还没有完全纳入地方政府安全考核体系。防雷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不能全面履行自身行业管理和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防雷安全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社会公众对于气象灾害防御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综合观测体系特别是垂直观测系统、专业气象观测系统仍需完善。气象预报预警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还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冰雹、雷电、大风等突发强对流天气的预警能力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测能力需要不断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发布资源有待于进一步整合、拓展。

气象灾害防御发展环境有待继续优化。气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还需深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待合理确定,有待进一步推进健全与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相配套的机制,构建更高水平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气象灾害防御法治体系、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体系尚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还不完善,气象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亟需进一步强化。

二、《办法》主要内容

从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本环节,合理权衡政府与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对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制度设计和上位法细化。

一是强化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的领导。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管辖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是健全政府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的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是落实气象灾害的预防职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编制制度,对加强防御设施和能力建设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包括防雷能力和人工影响天气能力的建设。

四是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管理。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融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基层网格员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灾情调查等工作。设计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要求确定重点单位名录,明确重点单位的防御职责,并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五是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镇(街道)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应快速传播预警信号。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

六是强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先导作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先期防御、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置准备,以政府规章形式建立健全基于重大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等机制。

七是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和社会主体(如企业、学校等)应对各类气象灾害应当采取的防御措施,吸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内容,以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对因气象衍生的事故、灾害和事件,明确了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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