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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2年12月1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联系人:赵星  

     电话:0519—85683393    传真:8568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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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常州奔牛机场(以下简称奔牛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市和镇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奔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奔牛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规定所称奔牛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奔牛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影响奔牛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空间范围,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  常州市人民政府和镇江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人民政府和丹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奔牛机场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人民政府和丹阳市人民政府以及奔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六条  依法划定的奔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常州市人民政府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禁止在奔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常州市、镇江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奔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的数量。
      第九条  奔牛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奔牛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人民政府和丹阳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奔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建,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审批奔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在审批下列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构)筑物;
      (二)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构)筑物;
      (三)在机场净空外水平面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的建(构)筑物;
      (四)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奔牛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奔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检查,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报告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人民政府和丹阳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奔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三章 升空物体升放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控、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
      本规定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十七条  在奔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5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3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等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和高度、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飞行活动性质等内容。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奔牛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奔牛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奔牛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以下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四)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高于3米的树木;
      (五)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两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千米,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六)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七)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奔牛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奔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奔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保护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奔牛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影响电磁环境保护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具体参数和标准是指:
      (一)奔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体现在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
      (二)奔牛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奔牛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三)奔牛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奔牛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和奔牛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奔牛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东南远距台和西北外指点标台两端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具体参数和标准,国家和省今后有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镇江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31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通知》(常政发〔199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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