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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常行复第005号)

发布日期:2019-01-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某工厂。

被申请人: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某工厂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其在办理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商营业执照等履行职责过程中,由该局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17年12月11日,浙江省平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12.07平湖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精神,向我厂提供了由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2004)委送字机械类202号《检验报告》。该报告在备注一栏中记载:“生产单位:某工厂”。由于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未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且在检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检验等现象,已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在办理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商营业执照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时至今日,一个月过去了,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退一步讲,倘若被申请人并非公开的义务主体,亦应告知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拒不答复,属于怠政、懒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且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秉公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申请获取被申请人在办理江苏省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商营业执照等履行职责过程中,由该局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认真处理该申请,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拟定答复告知内容。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的通信地址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件编号:XA08638735032),告知内容为:经常州市工商局登记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江苏省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经中国邮政查询系统查询,邮件编号为XA08638735032的挂号信于2017年12月31日上午由投递员进行了投递,2017年12月31日下午该挂号信的状态更新为“次日再投[平湖邮政报刊投递]”,目前该挂号信状态为“[平湖市当湖路所]接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于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被申请人在办理江苏省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商营业执照等履行职责过程中,由该局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次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书。2017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查询到“江苏省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2017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因两次投递无人,挂号信于2018年2月7日被退回至被申请人处。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以EMS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3、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挂号信邮寄凭证;4、挂号信退回凭证;5、邮件跟踪查询信息;6、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EMS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查询到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并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但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挂号信投递失败被退回,被申请人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答复内容及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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