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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近两年,国务院、省相继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规定,目前我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据的是2012年颁布的《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政规〔2012〕8号),其出台时间较早,因此,制定新《实施细则(草案)》十分必要,这不仅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更增加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行政决策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行政管理效能和工作水平,目前,我市着力打造“五大明星”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草案)》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实施细则》的决策事项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实施细则(草案)》第三条第一款里,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定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级政府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主要是根据《暂行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主要方面和重要环节作出补充细化,确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适用条件。

《实施细则》共十章五十一条,从决策动议与目录管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执行与调整、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实施细则(草案)》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实施细则(草案)》第三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2.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5. 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级政府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6.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7.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与我市原《规定》相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重要规范性文件不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由政府行政首长启动或者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组织等提出,经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启动,然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草案应当交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部门职责

《实施细则(草案)》明确,市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市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四)增强了重大行政决策可操作性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后启动决策程序。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五、《实施细则》对于决策启动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决策动议是决策的源头,是作出和调整决策的起点。《实施细则》在第二章对决策动议环节作了规定,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由市长确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辖市(区)政府、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其职责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市长或者副市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向市政府报送决策建议事项。

六、《实施细则》对于公众参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公众参与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实施细则》在第三章对公众参与环节作了规定,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同时还明确了听证的法定情形和有关程序。

七、《实施细则》对于专家论证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是必经程序。《实施细则》在第四章对专家论证环节作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决策承办单位对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及时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专家论证报告认为在专业、技术上不可行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决策草案、暂缓讨论决定或者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八、《实施细则》对于风险评估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决策机关有必要事先予以评估。《实施细则》在第五章对风险评估环节作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决策草案、暂缓讨论决定或者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市政府可以作出决策。

九、《实施细则》对于合法性审查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法定审查主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决策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调查、论证,进而作出法律评价的一种审查机制。《实施细则》在第六章对风险评估环节作了规定,明确了市司法局是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市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实施细则》对于集体讨论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讨论决定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背景下保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选择。《实施细则》在第七章对集体讨论环节作了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和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委、市人大或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十一、《实施细则》对于决策执行、公布和调整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决策执行公布和调整是决策作出之后的延伸环节,也是有效决策和合理决策不可或缺的环节。《实施细则》在第八章对决策执行、公布和调整环节作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决策事项通过后,由市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制订方案,落实措施,跟踪效果,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市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十二、《实施细则》对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尤其如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以约束。《实施细则》在第九章对决策执行、公布和调整环节作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拒绝、拖延执行决策;不全面、不正确执行决策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消极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后评估等事务的社会机构或者人员在从事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出具结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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