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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7-13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2018年7月13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召开了《常州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根据发布会安排,市安监局局长王竹林就《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向媒体作了简要介绍。

近年来,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虽然工作成效明显,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偏大,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暴露出当前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还不够健全、综合监管职责还不够明确、监管力量还相对薄弱等突出问题,必须依靠深化改革加快解决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纲领性文件。2017年8月11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意见》)。常州市安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系统总结提炼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符合常州市实际的《实施意见》。2017年10月,初稿形成并分别在市级机关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征求了意见。今年年初,根据中央机构改革精神,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市委办和市法制办进行了审核修改和合法性审查。4月26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6月26日十二届市委深改组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7月6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与《省意见》保持一致,主要在内容上结合常州市实际作了一些修改、细化和补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实施意见》共有6个部分、28条内容。

综合《实施意见》明确的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在《省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新举措。

一是健全责任体系,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有新举措。当前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与面广量大的监管对象相比还显得比较薄弱。《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充实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干部交流任职”。提出了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具体举措,就是健全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完善安全生产差异化责任目标管理制度。

二是消除监管盲区,在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方面有新举措。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压力较大,一些行业部门存在只管有证的、不管无证的、不审批就不监管等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安全监管出现盲区。《实施意见》强调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不管部门发不发证、不管企业有没有证,都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当前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安全监管存在空白的问题,提出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研究,确定安全监管部门,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漏洞。

三是着眼事故防范,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有新举措。针对近年来一些作业环节事故多发的特点,《实施意见》明确企业要加强施工前作业风险评估,强化检维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登高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塔吊、脚手架使用和拆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严禁违章违规行为,防范事故发生。文件对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了强调,明确对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完善考核机制,在激励和责任追究方面有新举措。《实施意见》提出了安全生产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避免了一些单位思想认识的误区。针对近些年安全监管干部因追责压力大导致的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文件明确要求“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边界、履职内容、失职的确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有效保障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是坚持严格执法,在加强依法治理方面有新举措。《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效能,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针对当前部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地区安全生产执法明显弱化的问题,提出了“理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为了增强执法合力,明确了“对推诿或消极执行、拒绝执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下达执法决定的部门可将有关情况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作出处理”的要求。

六是突出风险防控,在严格安全准入方面有新举措。《实施意见》规定,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编制、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批后监管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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