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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水规〔2020〕1号)于2021年1月实施以来,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发挥了积极引导和促进作用。根据新颁布的政策法规,该办法的部分条款需完善和修订,市水利局起草了《关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1月31日至3月3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设管理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意见建议”字样。

(二)传真:发送至0519-85682187;请在首页注明“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意见建议”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906994141@qq.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意见建议”字样。

(四)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市水利局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常州市水利局    

2023年1月31日   

《关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水规〔2020〕1号)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为:“为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将第六条第(六)款修改为:“‘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失信、严重失信信息。”

三、将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评审前,应查询‘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将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当各级考核基础分偏差率(按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占最小值的百分比计算)在5%以内(含5%)按上述规定的分值权重计算最终得分。当各级考核基础分偏差率在5%~10%(含10%),以综合平均分为最终得分。当各级考核基础分偏差率在10%以上时,以最低分为最终得分。”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本市上一年度无履约信用等级的,投标时其履约信用等级赋分按上一年度本市同类型履约信用等级赋分平均水平进行赋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履约信用等级结果时明确。

同类型从业单位是指上一年度履约考核次数4次及以下的从业单位。

当上一年度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基本赋分平均值超过B级基本赋分(2.5分)时,在本市上一年度无履约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赋分为2.75分。当上一年度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基本赋分平均值低于B级基本赋分(2.5分)时,在本市上一年度无履约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赋分不超过B级基本赋分。”


《关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2020年12月市水利局出台了《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水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发挥了积极引导和促进作用。国务院和江苏省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地方法规,对常州市既有管理办法产生了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常州市水利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市水利局于2020年12月出台《管理办法》,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等规定。

2022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等工作要求。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2021年12月江苏省水利厅依据国发〔2020〕49号和《条例》调整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并与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相适应。

为适应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和省水利厅相关规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启动了修改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2年6月~9月,对历年从业季度履约考核成果进行统计分析,派出核查组对从业单位实际履约情况开展现场核查,修订完善了《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稿)》。

2022年10月~12月,市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一线,开展调研。《管理办法》自2021年实施以来,提升了全市水利建设领域诚信水平,对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允许偏差率,已不适应水利行业对项目法人履职能力的要求,需要通过降低偏差率来督促项目法人尽责履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可能出现“参与2次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的从业单位,投标时其年度信用等级赋分低于未参与履约考核的从业单位赋分”等不公平现象,为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需对本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2023年1月,根据调研情况,市水利局完成了《关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内容

与原管理办法对照,修改的核心内容为:

第一条 《管理办法》制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7号)等规定。

第六条第(六)款“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调整为 “‘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失信、严重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第(四)款“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审查报告》”调整为“评审前,应查询‘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考核基础分偏率15%调整为10%来计算最终得分,同时增加5%~10%区间计算方式。

第二十九条补充“同类型从业单位是指上一年度履约考核次数4次及以下的从业单位”。

同时将“在上一年度无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投标时其信用等级赋分值取同时期本市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的平均值”调整为“当上一年度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基本赋分平均值超过B级基本赋分(2.5分)时,在本市上一年度无履约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赋分为2.75分。当上一年度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基本赋分平均值低于B级基本赋分(2.5分)时,在本市上一年度无履约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赋分不超过B级基本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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