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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21年1月29日,常州市政府以常政复〔2021〕9号文件批复了《常州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试行)》(简称《标准》)。

一、标准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工作,要求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亦部署要求,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快补齐农村民生短板。

为全面落实一号文件要求、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厅在推进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有关工作中明确,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基于以上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刻明白开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路径方向,希望《标准》的发布可以让农村居民清楚知道自己身边可以有哪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每个项目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功能;可以让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基层公共服务配什么、在哪配、怎么配的问题,推动基层政府主动适应乡村振兴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回应民生诉求,更好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引导有限的公共财政投入发挥最大效应。

2020年6月开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了《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全面梳理对接国家、省、市关于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要求及设施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标准》制定的基本思路;认真组织团队开展全市村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抽样调研,面对面听取农村居民和“村两委”的意见建议,研判不同区位、不同特点村庄的设施配套需求特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和经验储备,深入研究周边城市农村基础设施配置的有益经验,为制定常州《标准》确定可观、可感、可量化、可操作的现实案例。《标准》于2020年9月8日-9月15日广泛征求各辖市、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2020年9月18日通过专家论证会,2020年9月25日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技术会审,2020年12月10日通过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2021年2月正式印发实施。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适用于常州市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主要明确了行政村级——自然村级两级配置的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控制方式,各层级互不包含。

按照使用功能进行细分,行政村级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分为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公共交通、市政公用、公共安全、生活服务和政务服务等9类设施,细化出31个具体配套项目;自然村级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分为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公共交通、市政公用、公共安全和生活服务等8类设施,细化出20个具体配套项目。对每个功能类型的具体配套项目,都明确了功能配置的配套规模和设置要求。

三、标准的主要特点

《标准》制定的核心根本就是围绕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结合节约集约目标、政府公共财力、资源统筹配置等常州实际,更加合理精准地定位服务设施类型和规模。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以人为本”。各级各类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配置内容和建设规模应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结合城乡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落实,明确设施的位置、规模和建设要求。行政村级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0.3~1.0万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村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自然村级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0.03~0.1万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村民提供日常便民服务。各级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当常住人口达到行政村级或自然村级的人口规模时,应按照规定配置本级及其以下各级配套设施项目;当常住人口规模超出行政村级时,除按照本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配套设施项目;当常住人口规模低于自然村级时,应保障最基本的配置要求。

二是注重“集约节约”。各级各类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应位于人口聚居区,尽量方便村民使用。在有条件的新建地区,应采取集中布置的原则,形成功能复合的公共服务中心。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配套设施集中组合设置。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或相邻设置,不能独立设置的设施应设置独立出入口。各级、各类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宜结合零星、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以及空置用房进行再利用,减少新增建设用地。

三是注重“刚弹结合”。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的管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政务服务设施,这类设施为必配内容,须保障实施,其中公共教育设施可依据实际使用需要有条件配置;第二类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主要为生活服务设施,这类设施由市场根据资源需要配置,宜以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针对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套项目,明确各类项目的刚性或弹性控制要求,刚性为应当配置,满足相关指标要求,弹性为有条件配置,可根据设置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配置,并补充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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