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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2-02-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市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2年2月2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联 系 人:蒋  芸
  电话:86676275传真:86677019
  电子邮箱: 357671669@qq.com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动态平衡。强化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严格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引导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引导作用
  积极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企业转型升级中的调控和导向作用。根据我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加速转型升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分配办法。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重点安排 “一核八园”、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及生产性服务业,优先保障全市“510”行动计划、重大外资和重大民生项目用地。

  (三)优化产业布局规划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加强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的资源整合,发挥资源集聚优势。省级以上开发区要按照转型升级的要求合理制定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对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企业用地积极实施收购、转让、置换,加快盘活利用。工业集中区要积极调整产业布局,对产业定位低、经济效益差、环境影响大的要重新定位,限期转型;因城市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需要的,要逐步撤并。凡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外,一律不再办理新增工业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专家论证制度
  建立重大项目用地评价制度。对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50亩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及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做好重大产业项目论证工作,重点就项目用地规模、产业门类、推进计划、建设工期、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科技创新等进行综合论证。
  二、严控项目用地条件,提升节约集约水平

  (五)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鼓励类项目用地要求,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一核八园”重点项目、“510”行动计划项目、“三高三低”(即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材耗、低污染)项目优先供地;对城镇商业住宅项目和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安排建设;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和不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制度,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竞价出让。

  (六)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
  各地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进一步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准入门槛。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必须分别达到350万元和300万元,且亩均注册资本内资必须分别达到100万元和80万元、外资必须分别达到25万美元和15万美元;金坛、溧阳省级开发区与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必须分别达到300万元和250万元,亩均注册资本内资必须分别达到80万元和60万元、外资必须分别达到20万美元和15万美元。内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外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或用地规模15亩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标准厂房。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以分割转让或出租给中小企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进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规划预留。已供应土地到期未通过工业项目竣工验收的,应暂停办理后期用地的审批、供地。规划预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七)建立存量用地动态监管系统
  各辖市、区要积极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和未充分利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相应数据库。各辖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管理系统,按宗地建立土地“批、供、用、补、查”全程管理信息库,实行动态监管,每季度汇总上报辖市、区政府和市国土主管部门。

  (八)依法分类处置存量建设用地
  对批而未供土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两年内完成供地。符合异地调整使用条件的,必须及时办理调整手续。
  对闲置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如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未充分利用土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用地协议约定的条件,采取责令限期建设、退出土地或实施土地置换、建设标准厂房、收购及收回等措施,充分盘活和利用。

  (九)挖掘存量土地潜能
  实行企业用地回购制度。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用地,已出让未利用和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土地,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的企业用地,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回购的土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对现有工业企业改扩建厂房和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其中单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1.5倍征收;多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三层减半征收、四层及四层以上免征。
  四、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强化用地批后监管

  (十)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时间、投入产出强度和各项建设指标以及违约责任。各级政府应在土地成交后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土地产出强度及违约责任,并负责监督管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应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对因政府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责成相关部门作出说明,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对已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合同成交价款的20%收取。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通过验收,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集约用地要求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二)完善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工业用地出让后,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各辖市、区要建立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对建设用地范围、投资强度、产业类型、规划指标等内容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处置。对没有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不予换发有效期与法定使用年限相同的土地证书。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国土、建设、商务、环保、规划、统计、房管、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任务下达和监督考核,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领导。

  (十四)完善评价体系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辖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进行调查,从土地利用强度、利用结构、投入产出、资源消耗(包括二三产业GDP增长资源消耗和财政收入增长资源消耗)等方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体系,为全市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提供科学评价的依据。

  (十五)建立考核制度

    市政府按照各辖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实行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奖励,对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低的地区责令整改,并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相挂钩。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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