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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国家高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125 号)、《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7〕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含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下同)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一般债务是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厘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债务规模要与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控制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以内。

(二)厘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三)规范管理。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财政金融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高新区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高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高新区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负责牵头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务预算管理、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分析、债务风险监测等工作,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

高新区经发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或审核。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加强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高新区招商和科技部门负责招商项目引进,按照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项目。

高新区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出让计划,确定土地出让时序。

高新区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制度完善和管理规范。

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债务资金举借

第七条  政府债务应当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等方式举借企业债务。高新区确需举借的债务,应当纳入全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偿还责任。

第八条  政府举借债务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专项债务。严格按照政府债券规定用途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发生超范围使用或挪作他用。除发行政府债券外,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或变相举借政府债务。

第九条  高新区举借债务只能由武进区政府统一扎口向省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委托省财政厅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

第十条  高新区政府债务纳入高新区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上级核定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

第十一条  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和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出具担保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企业依法依规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企业因参与纯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而在境内外融资时,必须向债权人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声明报送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担保函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坚决杜绝新发生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严禁通过任何企事业单位进行融资,严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各类政府投资基金、违规担保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变相举债。严禁以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形式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文件规定外,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债务。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采取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实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设立投资基金、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坚持必要性与合规性原则,并由财政部门牵头对涉及的政府支出规模通盘考虑,结合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进行统一、科学、完整的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评估。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财政部门负责人对财政承受能力负责。每年年终,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地区“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基本财力保障预算安排的基础上,对高新区未来年度投资纯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总体评估,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向武进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且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项目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举债。不得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二、三类事业单位的融资行为,切实履行二、三类事业单位的债务融资审核职责,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鼓励平台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行债转股、引入私募基金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并自行承担偿债责任。

平台公司要结合自身能力和高新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优先还款、确保续建、保障新建的先后顺序,控制好项目规模和成本,把握贷款和还款的节奏,确保不发生债务违约;要科学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融资方案和平衡的债务收支计划,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武进区国资部门审批。

第四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应当纳入政府债务支出预算。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借的政府债务资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

一般债券资金仅限用于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专项债券资金应当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政府收费公路建设专项债券分别仅限用于相应的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改变资金既定用途挪作他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其建设程序、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项目监管和资产交付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其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债务资金偿还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对应的债务主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依法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涉及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而可能形成政府长期财政支出责任的,应当按资金性质纳入相应年度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合同约定落实偿债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经批准动用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偿债风险准备金等;其他事业收入、经营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资金本息。

第二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二、三类事业单位的债务监管,规范债务主体依法依规使用债务资金,督促其制订还款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强化债务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六章  存量债务化解

第二十一条  明确政府债务化解目标。根据未来政府性债务变化、财力增长等因素,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化债方案。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增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及动用预备费等方式,积极化解政府性债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将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值降到合理区间。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资产收益、盘活变现部分资产、开展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积极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在存量债务化解过程中,积极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沟通协商,依法合规分类处置,切实防范处置风险中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部甄别核定的存量政府债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一般预算收入、政府基金收入、债务收入等落实还款来源。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妥善处理到期或有债务,最大限度降低政府代偿责任。对到期的政府或有债务,指导和督促有关举借债务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渠道,统筹资金按时偿还;举借单位确实难以归还,确需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并按规定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强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化解责任意识,通过整合相应的政府资产资源,促进平台公司转型发展,提升自身造血功能,加强风险防控,努力化解自身债务,必要时可以处置其资产落实还款来源。

第二十五条  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应当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当依合同约定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进高新区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转型。通过出让所有权和经营权、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逐步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资产、债务重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盘活存量资产、依法注入优质资产或资本金、授予特许经营权、规范财政补贴、合理定价、完善治理机构、加强经营管理等多项措施,理顺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事业单位债务管理,严控事业单位债务规模。对事业单位举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控事业单位债务增量。统筹事业单位各项收入,逐步消化事业单位存量债务,将存量债务规模控制在其事业收入可以覆盖的范围。公立医院、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其他无稳定收益的事业单位不得举债建设。事业单位不得承担与本单位业务不相关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不得以处置资产再反租赁以及其他形式变相举借债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第七章  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武进区政府备案。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当动态监测高新区政府债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事业单位债务,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指标开展债务风险评价,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如被列入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应当全面排查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降低风险指标,严防出险。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经费支出、处置存量资产等增收节支措施,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清理整合财政扶持政策专项资金,扣除政策规定各项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如未被列入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应当加强风险监测,综合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审慎举借新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确保债务风险始终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区关于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苗头性的债务风险准确预判,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债务风险得到迅速、有效处置。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风险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舆情跟踪和研判,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管控债务风险影响。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债务风险属地处置原则,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作为高新区政府债务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特别是对项目前期论证、融资方式、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控,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平台公司,必须按月向高新区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报表和分析材料。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统计分析高新区政府债务信息,定期向管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债务情况。财政部门和债务主体对各自统计上报的债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加快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共享制度。高新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管委会应当随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同步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在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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