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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常行复第002号)

发布日期:2017-11-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房屋所在区域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xx大队xx村xx号拥有房屋,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通过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指引,查询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和实体违法,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依据苏政发(2011)40号文件和金坛区城乡规划建设xx实验学校的需要于2016年4月26日制定了《征地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西城街道xx村委(原金城镇xx村委合并到xx村委),《征地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所征地块的四至范围以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并在xx村委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答复人于2016年8月16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金坛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2016年第2批次(15挂)建设用地批复》批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于8月16日制定《金坛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于8月25日制定了《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进行了公示。公告内明确利害关系人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提出意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xx村委和所征地块群众的听证申请和意见。目前,该征地批复涉及到的所有群众(包括申请人)均已签字领取补偿,保障工作也落实到位。此前,申请人因对征地批复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批文,案件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复议审查。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16年4月26日制定《征地告知书》,于8月16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金坛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2016年第2批次(15挂)建设用地批复》,同日制定《金坛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于8月25日制定了《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进行了公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综上,答复人制定的《金坛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发布《征地告知书》,将拟征收金城镇xx村7.9513公顷集体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工作人员将该告知书送达金城镇xx村委,并张贴于村委公示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及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16年6月1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常州市金坛区2015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常州市金坛区2015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2016年6月7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编制(坛)地挂呈字[2016]第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该呈报材料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2016年8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金坛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6年第2批次(15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常州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金城镇白塔村、xx村等44.309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实施经苏国土资函﹝2016﹞444号文件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2016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坛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将建设用地呈报项目名称、征用土地地块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及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等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作物所有权人。2016年8月19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工作人员将该征地公告送达西城街道xx村委,并张贴于村委公示栏。2016年8月25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制作《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呈报审批表》,载明呈报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批准单位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概况等,报送被申请人审批。同日,被申请人审批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日由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发布《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建设用地呈报项目名称、征用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告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并告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8月26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工作人员将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送达西城街道xx村委,并张贴于村委公示栏。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xx村委和村民的听证申请和意见。

另查明,申请人房屋及部分使用土地在苏政地[2016]40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金坛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6年第2批次(15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金城镇xx村7.9513公顷集体土地范围内,金城镇xx村于2013年8月31日撤销,原辖区合并至xx村。2016年9月18日,xx村委收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交付的xx实验学校征地补偿款2651039元。2017年1月20日,申请人与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签订《xx、高田地块房屋动迁补偿协议书》,并于次日领取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补偿款x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刘某某土地使用权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征地告知书》及送达证明、公示照片;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常州市金坛区2015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的批复》;5、(坛)地挂呈字[2016]第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金坛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6年第2批次(15挂)建设用地的批复》;7、《金坛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公示照片;8、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呈批审批表;9、《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示照片;10、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11、xx、高田地块房屋动迁补偿协议书、收条、承诺书;12、关于同意金城镇行政村(社区)区域优化的批复;13、[2016]苏行复第3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本案中,申请人所在xx村集体土地经苏政地[2016]4062号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被申请人将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根据征收土地方案,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委进行公告,听取该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被申请人批准,主体、程序、内容均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根据被申请人征收土地公告及经其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均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执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和实体违法,但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复核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征地补偿款,其已经丧失了对原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其与被复议的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再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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