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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全面记分管理相关问题回应

发布日期:2017-12-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将于2017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交通违法全面记分管理。


1.交通违法全面记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不能只处罚不记分。


2.什么是交通违法全面记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论是现场处罚还是非现场处罚(即“电子警察抓拍”)都应按交通违法记分种类实行全面记分。

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除我市和徐州市外都已实行交通违法全面记分。我市针对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已经实行记分,对非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现场处罚也实行了记分,但对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尚未实行全面记分。今年下半年结合全市深化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针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禁停路段违停(含贴单)两类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实行了记分。

 

3.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的种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52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记分,其中记12分11种、记6分14种、记3分12种、记2分11种、记1分4种(详见附件)。

例如,开车时经常遇见的机动车驾驶人“加塞”,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通行秩序、降低了通行效率,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车辆。针对这种“加塞”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4.交通违法全面记分实施时间?

2017年12月25日,常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交通违法全面记分管理的通告》,决定从2017年12月31日起,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全面记分管理。

 

5.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可通过哪些方式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可通过“常州公安微警务”、“常州交警”、“常州车管所”微信公众号和“交通违法自助罚缴一体机”等自助方式处理本人名下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详见附件)。

无法通过上述自助方式处理的,应当到我市各交通违法处理点处理。

目前,全市共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点9个,2017年12月31日启用的有市区城南处理点(市车管所)、城东处理点(天宁交警大队)、城北处理点(新北交警大队)和武进处理点(武进车管所)、金坛处理点(金坛车管所)、溧阳处理点(溧阳车管所)。市区城西(钟楼交警大队)、城北(新北薛家交警中队)和经开区(经开区交警大队)等3个交通违法处理点正在建设中,启用时间另行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可按照各交通违法处理点受理类别,自行选择就近处理(详见附件)。

 

6.通过自助方式处理交通违法有什么限制性条件?

目前,通过自助方式处理交通违法,只能使用常州籍驾驶证处理本人名下的常州籍机动车,且驾驶证与行驶证所有人应为同一人,驾驶证累积记分未满12分。

持外地籍驾驶证驾驶常州籍机动车、或持常州籍驾驶证驾驶外地籍机动车在常州有交通违法的,不能通过自助方式处理,应当到各交通违法处理点处理。

 

7.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应提供哪些材料?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应当本人到场,不得由其他人代办,处理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原件。

 

8.常州籍机动车在外省市交通违法是否记分处罚?

按规定应予记分的交通违法,在我市接受处理时也必须记分。

对交通违法及记分处罚有异议的,应当向交通违法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诉。

 

9.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例如,2017年5月1日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人的记分周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10.交通违法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有何影响?

(1)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的:持A类、B类(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上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审时需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持C类及以下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处理完毕的,记分予以清除。

(2)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上(未到24分)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除记分,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3)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24分以上(含)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除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外,还应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清除记分,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公安交警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停止机动车驾驶人使用驾驶证。

 

11.记分周期届满尚有交通违法记分未处理会怎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且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12.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后仍驾驶机动车的如何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记满12分后,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不准驾驶机动车。

对违反规定驾驶营运车辆的,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记6分;

对驾驶非营运车辆的,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记6分。

 

13.对交通违法记分车辆驾驶人如何确定?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应当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及时查询车辆交通违法信息,及时确认交通违法记分车辆驾驶人。

对于车辆登记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或不按规定及时查询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没有及时确认交通违法记分车辆驾驶人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不予认可。

 

14.单位车辆管理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单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车辆使用台账,经常查询车辆交通违法记录,确保交通违法追责到人。特别是营运车辆所属单位处理交通违法前,应当先到所在地车管所面签注册,否则,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该单位新车暂缓上牌注册登记。

 

15.对单位非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记分如何处理?

单位非营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接受处理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同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安交警部门还将核实车辆驾驶人的社保缴纳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处理。

 

16.对交通违法及记分处罚有异议怎么办?

(1)拨打“96122”提出申诉;

(2)在交通违法处理点现场提出申诉。


17.对涉嫌“买分卖分”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处理?

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涉嫌“买分卖分”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散播、传播“买分卖分”相关信息,查证属实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通告中“人车同户关联”如何理解?

人车同户关联,就是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违法处理中查询关联人口信息大数据,如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的,通过调取机动车所有人同户人口信息,核实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同户或与同户人员有关联,以防止“买分卖分”。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为同一户籍或与户籍内人员有关联,例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妹等近亲属。

 

19.通告中“满分网络学习教育”如何理解?

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为满足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学习需求,目前正在抓紧开发“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和审验教育网络学习系统”,依托互联网实现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学习教育的告知、申请、网络在线教育、审验业务受理等服务管理功能。

 

20.通告中“公安派出所设点办理”如何理解?

公安交警部门将在基层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设置“交通违法自助罚缴一体机”,方便市民群众就近自助处理交通违法。

 

21.通告中“专职车管员定向受理”如何理解?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营运车辆及机动车驾驶人实行重点监管,对其交通违法实行专职车管员跟踪督促整改。营运车辆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时,由专职车管员负责定向受理并督促整改,从源头上加强和规范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监管。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2.《常州市交通违法记分处理点》

      3.《网络平台远程自助处理方式》




 

附件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交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

(十一)未取得的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2                       

州市交通违法记分处理点

序号

区域

处理点

地址

联系电话

受理类别

备注

1

市区

城南处理点

中吴大道1519号(市车管所2号楼1号厅)

86641763

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



中吴大道1519号(市车管所2号楼2号厅)

89817835

非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



2

城东处理点

天宁区关河东路153号(天宁交警大队)

88105656

非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



3

城西处理点

钟楼区海棠路166号(钟楼交警大队)

86780809

启用时间另行通告

4

城北处理点

新北区河海中路89号(新北交警大队)

85105616



5

新北区童子河路中段(新北薛家交警中队)

85952110

启用时间另行通告

6

武进

武进处理点

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520号(武进车管所)

86393990

非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

‚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



7

金坛

金坛处理点

金坛区西门大街288号3号楼(金坛车管所)

82390085



8

溧阳

溧阳处理点

溧城镇104国道与罗庄路路口(溧阳车管所)

87329705



9

经开区

经开区处理点

经开区劳动东路18号(经开区交警大队)

88606600

启用时间另行通告

 

 

 附件3

络平台远程自助处理方式

 

1.通过手机扫描“常州交警”公众微信号二维码自助处理

2.通过手机扫描“常州车管所”公众微信号二维码自助处理

 3.通过手机关注“平安常州”常州公安微警务二维码自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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