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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鼓励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9-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文广新局提交的《常州市鼓励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9月1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联系人:赵星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常州市鼓励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个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辖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监督管理。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提升民办博物馆的规范化程度。
    第四条  鼓励兴办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古村落范围内以及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兴办民办博物馆;鼓励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兴办民办博物馆。
    鼓励博物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五条  设立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已经通过省级审核的民办博物馆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发展改革、民政、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民办博物馆在立项审批、法人登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博物馆应当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进行建设,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并不再享受新建或扩建馆舍补助。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新建或扩建馆舍,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新建或扩建馆舍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接受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民办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其中,陈列展览区面积应当不低于博物馆建筑总面积的60%。
    第八条  民办博物馆馆舍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套项目,按照投资数额给予相应贴息补助。
    第九条  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对于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民办博物馆于每年6月向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各类补助、奖励项目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民办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及其评估意见、社会效益以及需申请补助、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二)民办博物馆资质证明。包括设立民办博物馆意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申请补助、奖励项目分别相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对民办博物馆补助、奖励项目申请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市文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常州文物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  民办博物馆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博物馆年检和非企业法人资格年检。
    第十五条  民办博物馆补助、奖励、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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